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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治理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局限性

发布日期:2025-11-25 浏览次数:

腐败治理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局限性
 
(1)责任界定不明确,审计问责内容狭窄
 
在当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责任界限不明确,最终导致责任和权力的独立和分离。特别是在特殊情况下,部分领导干部将以集体决策的形式获得集体责任,以避免个人责任,导致更严重的腐败:“集体腐败”和“公共腐败”。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能充分调查和衡量个人责任,也难以对腐败治理产生真正的影响。此外,由于历史惯性的促进,在党委集体领导和行政领导的责任制下,如果决策责任不当,将经济责任推向集体或其他个人,这是不公平和不公平的。
 
(二)法制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腐败治理法制建设仍相对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与腐败发生的概率和规模相比并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反腐法,对腐败行为的认定非常模糊,难以透明和开放。从实际案例的角度来看,我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腐败治理业务不规范,评价指标设置不科学,评价方法不客观。同时,由于缺乏腐败治理法律法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没有文件指导,难以与腐败治理工作紧密结合,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可操作性。
 
(3)审计结果应用不足,审计与问责脱节
 
在我国审计领域,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通常集中在“错误责任”的调查上。这种现象的出现可以说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使用不到位,审计与问责之间存在脱节。比如,即使有书面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无法把握。再比如,审计主体在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过程中,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审计结果对审计对象进行问责。如果审计结果的透明度不够,问责部门之间的合作就会变得非常松散,审计效果也会大大降低。
 
(四)审计问责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不同的利益关系和矛盾开始出现。在社会发展和制度建设方面,后者通常有限的滞后性,而制度漏洞是腐败屡禁不止的原因。从这个角度看,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领导干部问责的法制建设将发生在问责实践之后,与审计问责有关的法律法规需要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