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中资产减值规定存在的问题_财务海南
欢迎访问财务海南!
0898-65859863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

会计制度中资产减值规定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5-11-01 浏览次数:

会计制度中资产减值规定存在的问题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专列规范了资产减值的相关处理,规定了八项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但在处理一些问题时没有明确统一的依据,使得具体操作困难。具体问题如下:
1.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
中国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底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测各项资产可能造成的损失。然而,“定期”会计制度没有解释,这使得企业在经营中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使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相比之下,国际资产减值标准明确规定了计提时间,规定企业应估计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是否有资产可能减值的迹象。这种规定避免了操作的随机性,使不同的企业具有可比性。
2.资产期末计价的计量模式
正是因为所有资产的期末定价都采用了“哪个低法”,才产生了各种准备账户。不同的是,他们的定价方法选择了不同的计量模式,现总结如下:
 
 
计量模式            适用于资产项目
(1)成本与市价较低的法律        短期投资,库存
(2)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抵法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3)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法律抵法律抵法律   委托贷款
(4)应收款项与估计可收回款项之间的应收款项与估计可收回款项之间的抵扣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
 
 
需要注意的是,(2)(3)中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净销售价格和预期在资产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和处置中形成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较高者。“净销售价格”是指资产销售价格减去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从现行会计制度和标准内容来看,现行规定对相关资产减值计量模式缺乏统一标准,但概念内涵过于统一,缺乏灵活性,可操作性差。现有标准中使用的测量基础包括: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未来现金流现值、净销售价格、使用价值、市场价格等标准,在不同标准中表达,标准多,难以掌握。
3.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的使用和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新制度规定,“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以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应收款项交换等,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但在计提降价准备的存货结转生产成本时,如何结转相应的存货降价准备;在建项目完成后转入固定资产时,如何处理在建项目的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按原值还是计提减值准备后的价值在剩余年限内折旧摊销?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企业经营成果的计算和评价,但在新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