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注册会计师犯罪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5-10-05 浏览次数:
虚假会计信息的泛滥将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损害每一位投资者的长远利益。“红光实业案”、“琼民源案”及近期“银广夏事件”及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活力28”、“幸福产业”的虚假报告与虚假会计信息密切相关,给中国会计市场带来了深刻的教训,也促使我们讨论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出具证明文件的重大虚假犯罪及其预防措施。由于司法机关确认了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本文主要从刑法的角度对注册会计师犯罪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讨论。
认定注册会计师犯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认定
根据本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本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二是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才能构成本罪;因过失提供与事实略有不符的证明文件的,不构成犯罪。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证明文件中重大失实罪的认定
根据本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本罪的认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区分结果。本罪以“严重后果”为基础,只要出具重大失实证明文件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不造成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则不构成本罪。二是主观区分。本罪为过失犯,中介机构出具重大失实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出于过失
如果中介组织人员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足以成为犯罪。
(三)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区别
l.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不同的。前者是故意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后者是过失,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出具文件有重大过失。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即犯罪;后者是犯罪的结果,即只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严重后果是严重情节之一,严重情节除严重后果外,还包括其他情节。
3.犯罪要求不同。前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即使内容无重大失实,只要情节严重(如反复提供),也可构成犯罪;后者的证明文件必须是重大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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