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应有审计职业关注的措施
发布日期:2025-08-18 浏览次数:
加强应有审计职业关注的措施
随着审计风险的增加,专业关注的对象也在逐渐扩大。如何使审计行业实现合理的专业关注,提高审计质量,逐步满足审计期望的差异?这也是审计人员如何降低审计风险,避免涉及法律纠纷的问题。借鉴其他学者的研究,现提出以下几点:
1.把握责任底线,遵循审计准则的基本要求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完全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和相关职业规范,但由于被审计单位自身原因(如错误、欺诈、违法行为、经营失败)和审计限制的存在,未能发现会计报表中的一些错误,并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精神是不负责任的。然而,法律所要求的“真实性”强调的是内容的真实性、结果的真实性,而不仅仅是程序的真实性。只要注册会计师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虽然注册会计师确实遵守了审计准则和其他规范,但注册会计师仍可能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审计准则是作为审计实践的准则,但并不意味着遵守审计准则就能达到最高的审计质量,而只意味着符合保证审计质量的最低要求。严重违反审计准则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但遵守审计准则并不是免除责任的充分条件。
2.能否实现专业关注,要有财务利益独立性的制度安排
在审计实践中,往往不是审计技术达不到公众的期望,而是因为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单位施加的压力而放弃了合理的专业关注。如何提高审计人员抵制压力的能力是有效应用专业关注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财务利益独立的制度安排将大大降低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依赖,使审计方在双方博弈中不会处于弱势地位。
现实中, 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通常既是审计委托人,也是被审计单位。在委托人直接向审计人员支付审计费和非审计服务费的机制下,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有明显的财务依赖。再加上审计市场的过度竞争,注册会计师如何独立应用职业关注,报告审计发现,而不屈服于管理层的压力?
建立财务利益独立的制度安排,可采取以下两种措施。一是借鉴国外在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的经验,改变审计委托模式,公司董事(主要是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承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等职责,并作为审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之间的纽带,与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审计范围,直接交换审计意见,讨论重大审计问题,以减少客户管理当局对事务所施加压力的“权力来源”。二是建立审计基金,确保注册会计师的经济独立。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审计的复杂性、所需审计人员的能力水平、审计时间等因素,每年从上市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审计资金,由权威可靠的社会独立机构保管。根据实际审计工作量,由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本独立机构结算。上市公司的审计基金也应根据实际审计工作量进行调整。
3.目前的关注程度取决于两个: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管
一方面,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实行注册会计师轮换制度(这种轮换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或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的更换);建立行业互查制度和处罚机制,加强会员自律意识和自律水平;加强对出售审计意见、恶性降价、相互拆除、同行诽谤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自律监督和处罚;建立高品牌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不仅具有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声誉,同时,它还具有良好的道德声誉,以增强抵御压力、保持独立的能力,并相应地增加合理的专业关注。另一方面,审计市场和外部监管的足够压力也是决定合理专业关注程度的关键:建立审计师诉讼赔偿制度,因道德失败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注册会计师不仅会失去声誉,并吊销其执照甚至退出市场。
4.职业关注的基本保障:法律责任安排合理,实施有力
法律责任的安排要合理,有两层含义。一方面要求法律对审计人员责任的认定要求不能太低,要求太低,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导致期望差距过大,危及审计行业的地位,不能制止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不能要求太高,超过当时的审计能力,也会让谨慎合法的审计人员陷入不当诉讼,不利于审计职业的发展。只能根据当时审计能达到的专业关注水平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要有效,就是要加大对注册会计师欺诈的处罚力度。一是追究非法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二是要抓紧研究制定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具体民事赔偿责任细则,做到有法可依。只有真正安排合理,落实法律责任,才能真正保证应有的专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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