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在市场竞争中的范畴对象
发布日期:2025-05-22 浏览次数:
弱势群体在市场竞争中的范畴对象
自1978年以来,中国的经济改革是市场取向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有竞争就有输赢。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是客观存在的。研究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的目的是争取“双赢”。
1、弱势群体在市场竞争中的类别来源
在中国市场化改革的20多年里,中共中央发布了7份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工人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制度的核心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的弱势地位仍然是各项政策的重点;虽然个体工商户还没有提上理论研究的议程,但国家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在活跃市场、解决就业、稳定社会中的作用,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政策;直到2002年6月29日,“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样,科学抽象、综合研究就有了客观的现实基础;理论工作者有责任将这一群体共同面临的生存发展环境、共同的生产交流活动、共同的要求和愿望抽象出来进行综合研究。
2、弱势群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具体对象
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是在生产交换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市场活动主体。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不同于社会保障意义上的弱势群体。首先,前者是指农民、工人、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主,注重缺乏对象的机会,后者是指老年人、弱者、疾病、残疾人、妇女和儿童,注重对象的生理特征或生活状态;第二,前者一般具有劳动能力,有些人具有科技能力和管理能力,不乏创造性人才,需要公平合理的机会,后者一般缺乏生存和发展能力,需要社会救济和关怀;第三,前者和后者有一个转变过程,当工人失业、农民流离失所、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主破产时,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降落为社会保障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因此,研究前者的目的是创造新的经济运行机制,避免前者“降落”后者的可能性,研究后者的目的是改善社会分配援助方法。这也是社会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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