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的理论基础
发布日期:2025-05-19 浏览次数:
低碳经济是一种基于低能耗和低污染的绿色生态经济形式。它是通过技术和制度的创新,从根本上改变人类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模式的转变。碳税是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有效经济手段之一。
一、碳税的理论基础
碳税是指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一种税。一方面,碳税的目的是通过影响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和价格来减少化石能源的社会消耗,然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另一方面,碳税可以增加税收收入,获得发展低碳经济的资金。
英国经济学家庇古(Pigou)认为要使环境外部成本内在化,政府需要以税收或补贴的形式干预市场。政府根据污染造成的危害对污染者征税,以税收的形式弥补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距,并将污染成本加入产品价格。这就是所谓的“庇古税”(Pigovian Taxes)。
碳税实际上是一种庇古税,根据化石燃料中的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产品消费税。
二、碳税国际实施经验
丹麦、芬兰、瑞典、荷兰、挪威和意大利已经开始征收碳税。为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促进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芬兰于1990年率先征收碳税,包括所有矿物燃料,并采取低税率(税率仅为1.62美元/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发现二氧化碳的减排效果并不好。为了大大降低碳排放量,芬兰政府逐渐提高了碳税税率。从最初的1.62美元/吨增加到26.15美元/吨。税率调整后,减排效果显著。根据芬兰政府的评估,1990年~1998年,芬兰有效地抑制了约7次%CO2排放量。
瑞典于1991年开始对工业企业和私人家庭征收碳税,并采用高税率(税率为250瑞典克朗/吨)。考虑到保护自身工业竞争力,瑞典降低了工业企业的碳税税率(工业企业只需要缴纳80瑞典克朗/吨。一些高能耗工业,如采矿、制造、纸浆和造纸,免税)。瑞典政府对碳税收征收效果的评价结论:二氧化碳排放量为90%减少来自碳税。
丹麦于1992年开始对私人家庭征收碳税,标准税率为13.4欧元/吨;1993年开始对工业企业征收碳税。
原工业企业碳税税率仅为私人家庭征收率的35%。然后,在一些政治要求下,工业企业的碳税税率得到了提高。
但为了保护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丹麦政府对签订自愿协议的高能耗企业进行了减免(签订自愿协议的能耗企业只需支付0.4欧元/吨的碳税。未签订自愿协议的企业需支付3.3欧元/吨)。评估显示,丹麦在实施碳税期间减少了3.8%CO2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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