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风险投资投资经营模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发布日期:2025-05-08 浏览次数:
与风险投资投资经营模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为了分散风险投资过程中的高风险,风险投资基金通常必须投资多个项目。因此,只有规定风险投资基金具有一定的资本规模,才能保证风险投资基金具有至少的投资组合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然而,风险投资作为一种谨慎耐心的投资,在决定实际投资之前,通常需要仔细调查拟投资项目。因此,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的资本合法分期到位,对避免资本闲置具有重要意义。
风险投资的重要使命之一是充分发挥风险投资者的资本管理优势,为风险投资者提供长期发展战略和营销战略、寻找战略合作伙伴和关键人才、部署融资安排和重建金融结构等创业管理服务,培育和指导风险投资者的快速成长和发展。美国和英国的风险投资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是因为它们特别注重为初创企业提供股权资本支持,同时也提供重要的风险管理服务。美国《投资公司法》修正案将风险投资基金命名为“企业发展公司”(Business Development Company),并将其定义为“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证券,并为该证券的发行人提供重要而有效的管理帮助……”(见“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l940修正案第二节第48款)旨在引导“企业发展公司”为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为使“企业发展公司”有效履行提供创业管理服务的职能,《投资公司法》修正案甚至对“企业发展公司”必须提供的“重要帮助”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即:“(A)企业发展公司通过董事、高级员工、员工或一般合伙人向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提供重要指导和建议,经后者同意确实提供管理、经营、经营目标和战略;(B)单独或与其他企业开发公司共同控制一家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并对其经营管理和经营策略的制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C)企业发展公司是经小企业管理局批准,依照《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经营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以向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提供贷款(见“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年修正案第二节第47款)..此外,为避免企业发展公司提供的“重要经营管理帮助”流于一般咨询服务,相关条款还具体界定了“重要经营管理帮助”的条件。如果只提供一般咨询服务,只能视为“不能满足提供管理的重要帮助”的要求。
风险投资公司应当参与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为避免转化为控股公司,有关法律通常规定必须按照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经营。例如,规定风险投资公司对个别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其风险投资公司总资产的一定比例。这也促进了风险投资公司的适度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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