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务角度理解债转股
发布日期:2025-02-23 浏览次数:
三年来,国有企业已进入关键阶段,解决国有企业重债务负担问题已成为关键战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20日,10月中旬(15日)、18、19日)东方、长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也相继成立。到目前为止,收购、管理和处置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不良贷款已经有了自己的主要工作。根据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对重点国有企业(特别是512家国家重点企业,一般为亏损企业)实施债转股措施是一种更可行的方式。债转股在振兴国有企业、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整体困难方面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具体到每个企业由于偿付能力、盈利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流动性,评价债转股不能概括,从企业实施债转股风险、企业资本成本、资产结构和企业价值综合考虑、分析。
一、从财务角度理解债转股。
简单来说,“债转股”就是以资产管理公司为投资主体,将企业在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转换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此时,债权人成为股东。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可以看出,债转股(即准则中所称债务转换为股本)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根据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在债务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作出让步的事项。债转股中的债务人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目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转换资本实际较少,也受到《证券法》的极大限制,而非股份制企业对债转股的实际需求更大、更迫切,不受《证券法》增股的限制,这是我们应该关注和讨论的问题。
首先,债转股实际上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别是债权人面临债权损失的实际风险,其核心是债权人的利益转让,目的是以短期利益损失换取长期可能弥补短期损失的潜在收益。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被迫将短期贷款行为转化为长期投资行为,将真正的短期信贷风险转化为潜在的长期投资风险,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真实债务重组损失,这显然违背了银行信贷业务的初衷,是银行必须采取的最后措施。从债务人的角度来看,它获得了即时的债务重组收入,在短期内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责任,企业获得了“免费午餐”;但从长远来看,企业能否持续盈利,不在于财务负担,而在于资金的运作效率。而债权人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必然要求企业改变内部治理结构,以盈利经营,最终收回投资,退出企业。
此外,虽然企业不需要偿还股权投资的本息,但股本融资最终预期的回报率实际上高于债务融资预期的回报率。这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内外压力,转移了企业原股东未来的潜在回报,企业应在经营、财务、人员等方面进行严格调整。因此,“免费午餐”本质上是要付出代价的,而且不一定便宜。当然,如果企业最终成功重组,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这种代价值得付出。
此外,从我国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分离的法律现实来看,银行不能直接将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对企业的长期投资,只能成立单独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承接银行的债权,并负责将其转化为对企业的投资。这一制度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风险,但增加了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事实上,风险是转移的,而不是解决的。同时,如果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关系处理不当,就会产生不负责任的道德风险。但对债务人来说,债权人的变更关系不大,其风险仍然是如何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实现盈利。
此外,债转股应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债务人仍处于可持续经营状态,而不是即将破产或清算。只有债务人继续经营,债权人成为股东,才能使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发生有利变化,最终扭亏为盈。换句话说,债务人在财务和经营上仍有挽救空间,债转股成为可能,适用于债务重组会计。否则,只有债务人破产清算,债权人承担损失,破产清算会计才适用。因此,我们应该正确判断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可持续经营还是破产清算;然后我们可以确定它是否可以重组债务,以及应用什么样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