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风险投资组织的主要形式
发布日期:2025-01-01 浏览次数:
风险风险投资组织的主要形式
从结构特点和法律制度来看,世界上风险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可分为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
风险风险投资采用公司制度,是指通过定向或发行股份向公众筹集资金,设立专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当事人。融资基本按照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方式和程序完成,投资者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确定了股东、董事、经理、监事、权力和机构的职责,分工非常明确。他们的职责是相互合作、协调和制衡。治理结构与普通公司非常相似。
公司制度的另一种结构形式:设计基金公司,委托第三方投资咨询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具体负责投资业务,包括:项目选择、尽职调查、签订投资协议、提供增值服务、PE退出工作等。;基金公司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的全部资金或部分投资收入。基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具体的投资经营活动;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具体的运营委托资金,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按比例与基金公司分享投资收入。基金管理公司承担的损失和责任风险仅限于其自身的部分资本。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在分享投资收益的过程中,两家公司都需要单独缴纳所得税。
风险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制:是一种由两种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公司:一种是普通合伙人(GP),经验丰富的风险投资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他是经营者,对公司的经营风险承担无限责任,只象征性地投入少量资本(通常不超过总资本的10%);另一类是有限合伙人(LP),它是合伙企业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一般只负责基金的投资,但不直接干预资金的经营管理,发挥监督作用,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起源于美国,是美国最流行的风险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在我国,有限合伙制在200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后逐渐流行起来。其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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