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4-12-08 浏览次数:
发展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建议
1. 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律法规。无法依赖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最大问题。在这方面,政府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等主体在法律和政策层面的进入门槛,消除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的限制。
首先是出台和《合伙企业法》、《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统一操作规则明确了企业注册和投资者确认;二是尽快出台个人破产法,加强对个人经济事务的约束和激励,促进诚信文化的建立;第三,修订《公司法》、《证券法》的实施细则,如《公司法》,应当修订私募发行对象和同一股权的概念;在《证券法》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本不在证券法范围内,这意味着除非私募股权基金不属于证券,否则投资者利益不受证券法保护;最后,取消或修订《贷款通则》,放宽商业银行贷款限制,增加私募股权基金的借贷渠道。消除发展的法律障碍,不仅能顺应市场发展的总体趋势,而且有利于标准化经营和健康发展。
2. 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监管制度。从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来看,随着市场参与者和法律环境的不断演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应从多个部门的分散监管模式向一个部门的统一监管模式转变。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是由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履行监管职能。今后,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应逐步过渡到以部门为主的统一监管模式。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建议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行“大统一、小分权”的监管模式,即国家发改委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将其备案、初审权等监管权转让给省(市)政府,适当扩大省(市)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责,给省(市)政府一定的金融创新空间。此外,还要加快建立工商部门、银监会部门、托管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参与的统一监督制度,明确各部门、各机构的监督职责,实施全面监督。
3. 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退出机制。具体来说,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渠道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建设创业板,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IPO退出搭建良好的平台。对于尚未上市的创新型企业,上市是提高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回报率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上市资格和标准相对宽松的创业板上市。创业板上市对象应选择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实体中小企业,而不是传统行业或虚假包装企业,同时实施比主板市场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发起人制度,确保市场信息真实准确,上市公司保持高质量。二是尽快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使其与当前资本市场较低水平的代理转让系统相衔接,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收购和退出提供良好的平台。产权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突破部门分割和区域分割,建立体制合理、规则健全、畅通有序的国家产权交易市场。也可以通过国际合作,将中国产权交易引入国际资本市场,将境外产权转让引入中国市场,提供全球企业产权转让服务。
4. 多元化的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来源。首先,我们应该拓宽私募股权基金的资本渠道。在当前我国金融体系结构和储蓄形势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资本来源主要是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捐赠基金、商业银行基金和富裕的个人和家庭基金。其次,应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美国的实践和大量的理论研究证明,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促进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基本市场保障。因此,中国政府应积极推进和建立适应中国企业发展阶段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基本的市场基础。
5. 大力培养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蓬勃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这种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专业投资者和管理者,但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普遍滞后,这种人才的稀缺性更加迫切。一方面,我们可以从国外金融行业市场引进在国际投资银行工作的经营经验丰富的人才,但只有培养自己的专业人才,才能真正铸就行业的辉煌。备选人才的来源可以是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企业等的从业人员。选拔后的外派培训可以在短时间内满足行业的需求。然后在长期的行业发展和竞争中不断锤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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