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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4-12-08 浏览次数: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速,但总体而言,我国私募股权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法律法规、市场基础、资本市场发展成熟度和思想观念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制约了私募股权市场的快速发展。近年来,随着国际大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中国市场,其标准化经营和良好的经济效应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尊重。政府部门也充分认识到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并开始有意识地制定或修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随着《公司法》、《证券法》、《合伙法》、《信托法》等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密切相关的法律的逐步出台,基本建立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框架。然而,由于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市场需求较大,为了促进部门管辖的机构进入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监管部门出台了自己的规章制度,如证券公司集体财务计划、信托公司集体信托计划等。这使得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具体内容存在冲突、不一致和不明确。基于机构监管的分业监管已成为私募股权基金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例如,虽然《合伙法》已经颁布,但在实践中,许多支持措施仍分散在多个部委的管辖范围内。设立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另一个例子是,由于中国没有个人破产法,基金经理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压力太大,给合伙法的实施带来了障碍。另一个例子是,中国的《商业银行法》限制了金融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分支管理也使大量成熟的金融资源无法进入这一领域。
 
 2. 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这个问题主要针对当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是决定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重要因素。从我国情况看,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可分为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国有资本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一些社保基金、银行、保险公司和国有企业。私人资本包括富有个人资本人从事工业、房地产开发投资和股票投资。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私募股权基金国有资本投资规模有限,社会保障基金、银行、保险公司等具有巨大资本存量和投资能力的机构资金尚未完全对私募股权市场开放,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容易形成“制度”管理问题,导致私募股权机构决策机制僵化,投资行业和地区严重受限。从私人资本的角度来看,从事房地产和股票投资的个人受资产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这也将极大地影响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这些因素的结果是投资者数量仍然较少,资本来源非常有限,单一的资本结构将极大地限制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
 
 3. 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退出渠道不畅。私募股权投资的业务流程可以简单地认为是“融资”――投资――退出三个过程。顺利的退出机制对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以筹集新资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通过主板IPO是股权投资退出的首选方式,但毕竟绝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难以满足主板上市要求,特别是创业板直到2009年11月2日,使风险投资基金退出渠道不顺利,只能选择海外和国内产权、股权交易市场。然而,海外有各种各样的控制,所以退出很难令人满意;虽然近年来产权和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明显加快,但私募股权交易的数量仍然较少,因此退出不良是现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巨大障碍。创业板推出后,私募股权基金IPO数量明显增加,但短期内效果相对较小,主要原因是:首先,初始上市资源较少,大多数企业在短时间内上市希望较小;其次,创业板利润门槛相对较高,拒绝这些企业。
 
 4. 缺乏专业投资人才,管理水平不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水平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因此,作为一个专业要求很高的行业,拥有高水平的管理机构和优秀的基金管理人才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国,由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刚刚起步,缺乏充分的实践,很少有投资者有现代意识,真正了解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此外,缺乏具有战略眼光、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创业风险企业家,也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高素质员工的缺乏严重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
 
特别是,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还没有形成一个专业的有限合作伙伴社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如LP、有限合伙人)尚未形成规模,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和能力尚未真正普及。同时,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缺乏外部监管,基金经理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容易导致内幕交易、利润转移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