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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

发布日期:2024-12-03 浏览次数: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需要明确进一步调整财政职能的思路。在总体方向和总体原则下,应看到:
 
 1、财政职能调整需要区分不同的政府水平。首先,中央和地方财政需要提供不同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其次,中央和地方政府对“重点建设”的权利也应有所不同:中央政府应保留一定的投资权,地方政府应完全退出一般竞争和盈利项目。
 
 2、财政职能调整需要区分不同的发展阶段。“退出”过程应适应各地区的市场发展水平,配合各阶段的改革战略要求。
 
 3、财务职能的合理范围需要细化和具体化。不可能有简单统一的方法来处理大量的半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对于“竞争领域”,我们也应该区分一般竞争和垄断竞争-后者不可能完全退出,但现实生活中,一些原始的垄断竞争产业可以演变成一般的竞争产业。
 
 4、财政职能的调整和转化必须与财政职能实现方式的创新密切相关,否则在新形势下很难有效履行职能。
 
近年来,以“公共财政”为导向、“不作为”为原则实施的财政职能调整在我国取得了进展,但尚未到位。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本报告拟对进一步调整财政职能提出概括思路。
 
财政职能的定位和调整取决于政府职能的定位和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责的基本领域是在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无法满足或满足不良的社会公共需求。一方面,市场应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发挥基本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必须调整和弥补市场配置的“缺陷”。目前,我国财政仍“越位”和“缺位”并存,供应范围过大,覆盖过多,特别是在一般竞争生产领域,超出了政府职能的合理范围,同时由于财政紧张、收支矛盾尖锐,政府应承担的一些公共需求无法满足。为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必须在20年改革开放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政府权力,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
 
应该看到,从传统金融模式向公共金融的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在各级政府和发展阶段之间,职能设置不应“一刀切”;一些职能合理范围的原则性陈述还有待细化;实现职能的具体方法也迫切需要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