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职能调整需要不同的政府级别
发布日期:2024-12-03 浏览次数:
财政职能调整需要不同的政府级别
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为导向,财政职能调整要适应政府职能调整,退出“越位”,弥补“缺位”和“不到位”。按照这一大原则,要收缩财政生产建设支出,逐步退出一般营利性和竞争性投资领域,主要提供社会基础教育、公共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公平分配,维护宏观经济社会稳定,确保政权建设和国家安全。在这个大方向上,我们也应该看到,不同层次的政府职能和财政职能应该有所不同。不同层次政府职能的层次性和差异性决定了各级财政职能的层次性和差异性。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上述层次性、差异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和差异。一般来说,公共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不受或基本不受空间和地区限制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由中央政府提供;另一种是空间和地区限制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一般由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层次决定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职能范围。显然,中央政府的权力应包括宏观经济稳定和总体社会发展目标的制定和追求、国家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区域公平状况的调整、全社会成员的公平状况以及国防和外交的责任。与上述中央政府职责不同的区域公共事务,由地方政府承担,如区域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事业服务等。
二是介入生产性“重点建设”的层次性和差异性。从一般市场经济“公共财政”原则来看,政府不应干预生产建设领域(特别是一般竞争领域),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系,也不能完全偏离定位,但不能简单复制定位,而应从中央、地方不同层次进行区别对待。作为发展中的后进国家,中央政府的权力和财政职能不仅要遵守古今中外的共性,而且要具备社会主义初级现代化过程中必要的个性。财政分配应按以下顺序进行适当的总体安排:一是国家机器运行和纯公共产品;二是政府干预的“准公共产品”领域;二是实施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的重点建设。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着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赶超发达国家的艰巨任务。因此,政府仍需动员和集中部分资源开发最重要的支柱产业,为数不多的对国家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具有突出意义的大型、长周期、跨地区生产建设项目,因此,中央财政有必要保留一定的生产建设投资权,适应一些竞争性项目的干预。与此不同,地方政府原则上应完全退出一般竞争性和盈利项目,将投资领域设置为区域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公共项目建设。
中央和地方政府权力划分和财政职能的区别对待,不仅可以理清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纠纷,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分级财政创造条件,而且可以与中国国情密切相关,发挥政府在促进现代化中的主动作用,显然比一般提出“政府退出生产建设领域”更可行、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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