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理财兴起的原因
发布日期:2024-12-01 浏览次数:
依法理财兴起的原因
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国家通常高于社会,这反映在国家的许多特权和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上,但为什么国家在金融活动中受到法律的限制,并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呢?
(1)合法性的内在要求
所谓合法性,就是在特定的时期和条件下符合正义和公理性。国家的合法性是国家存在的最大、最高原因。它往往与社会正义和社会公理有关,也是公众检验和接受其国家合理性的最根本尺度。从根本上讲,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性。由于判断国家是否合法的尺度掌握在公众手中,而不是国家手中,这就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该有利于公众的利益。这种外部强制性成为国家承担大部分公共责任的内在要求,也为国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甚至实施一些强制性制度变革提供了最好的注释。
同样,国家作为金融活动的主体,在从事相关金融活动时,也必须考虑合法性对金融活动的要求——依法财务管理。由于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第一项法律是确保公众利益不受侵犯,因此在财政分配过程中,公共合法财产不受公共权力的侵犯不仅是依法财务管理的基本标准,而且是保持国家合法性的表现;其次,国家应保护公众合法财产不受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的破坏,因此国家本身必须依法办事;第三,财政分配活动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物质利益分割和公众利益,对合法性的影响特别直接和明显。
就公众而言,他们对财政分配活动也有许多期望和要求。最根本的是希望国家的财政活动能够依法办事,体现他们的意志。为此,公众也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如国家机构的效率和办公条件、公共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等。然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充分性,由于“搭便车”心理的影响,由于监管权力与监管机会在不同主体之间分布的差异,以及监管成本的巨大,公众很难从多方面监督国家的财政行为。但最方便、最需要监督的是财政收支行为,尤其是财政收入行为,因为财政收支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利益,所以他们对此非常敏感,成为检验国家合法性的最好、最直接的工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为了争取其合法性的持久存在,国家必须依法理财。
(2)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民主的成熟
随着市场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市场关系的不断扩大,大量的市场实体从参与自由市场交换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他们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对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这些市场实体也成为维护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的支柱,他们强大的经济实力为此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同时,平等自由的市场交流唤起了民主、平等自由的思想意识。经济可能性和政治意识的转变,促使新兴市场力量通过妥协或斗争,最终获得国家最高权力,通过设立自己的代议机构——议会实施国家控制,控制主要通过控制国家立法权,即议会法律对全国有效,使国家行为反映了大多数公众的意志。这些市场力量的第一个活动(甚至斗争)是获得国家财政权力的根本控制,使国家财政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结果是满足市场实体和公共利益的财政权力掌握在议会手中,建立相应的财政程序,使国家财政活动在法律框架下。欧美等资产阶级国家大多是这样经历的。
具体来说,财政权利的使用和财政程序的内容是:(1)财政活动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如税收立法和国家预算的审批和监督权限,属于立法机构,而不是行政机构。这使得市场力量能够通过自己的代议机构约束和规范政府的财政行为,确保财政活动不违背市场的根本意志和利益;(2)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计划,对具体的财政分配,特别是各种费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安排,使市场有能力通过议会控制政府的具体财政活动;(3)财政活动必须遵循国家预算程序,即通过国家预算的提出、审批、实施、调整、决算等一系列过程,使政府实际财政活动的整个过程由议会控制(张欣,1996)。因此,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进步,依法财务管理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和实现。
(三)财政分配的特殊性
与其他分配方式和分配制度不同,财务分配基本上遵循非市场特征,即权利义务不对称;此外,财务收入和支出过程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没有不可避免的对应关系。
所谓财务分配的不对称性,是指从收入过程的角度来看,是价值的单方面转移,表现为社会产品的价值单方面从市场实体(企业和个人)转移到政府手中,政府不需要向市场实体支付任何收入。从支出过程的角度来看,财务分配除了提供公共商品和服务外,还实施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主要是通过转移支付帮助社会弱者,这是财务非市场特征最集中的表现,即负税人和受益人往往不一致,社会实体在财务分配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同时,财务收入过程与支出过程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这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这种独立性表现在收支的时间、数量以及一些标准和机制上。
由于财政分配的特殊性,财政风险增加。这种增加的风险主要来自几个方面:第一,在收入过程中,由于价值单方面从社会转移到政府,政府只需要支付较少的征收和管理成本,导致政府内部冲动和机制无限扩大收入规模,也可能导致政府规模扩张(所谓帕金森定律)和资源浪费;第二,在支出过程中,政府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偏好组织支出,使公众对公共商品的消费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第三,更重要的是,由于在收支过程中,政府与社会实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公众不知道他们真正需要的公共商品的成本,也不知道公共部门的总规模应该有多大,所以他们不知道他们应该承担的公共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更不用说政府是否按照最大效率原则安排支出,以及在此期间是否存在财政欺诈(吴俊培,1996)。这可能会使政府的财政行为完全违背公众的意愿,造成社会福利损失;第四,由于“搭便车”等消极心理,一些公众忽视政府的行为,鼓励政府的随意性;第五,政府在收支过程中依赖公共权力,对于个人或组织,强大的公共权力不可抗拒,难以避免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纪律行为,扰乱正常的分配秩序。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和降低财政风险,公众一方面试图逃避或减轻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他们希望找到一些有效的方法来监督和控制政府的财政行为,使财政分配更加透明和标准化。对政府来说,财政风险的增加实际上是其公共权力控制风险的增加,政府也需要找到一些有效的方法来减少或控制财政风险。政府与公众之间博弈的结果是依法实施财务管理,以反映公众意志的法律控制和限制政府的财政行为。同时,公众也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和限制,自觉主动履行其财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