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改进
发布日期:2023-03-26 浏览次数:
一、《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1987)
1978年以前,改革初期的金融会计规范,中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格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银行相继成立,相应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工业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机构。截至1987年,中国已初步形成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银行为主体、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作的金融体系。为适应金融体系新形势的发展,统一国家银行间会计处理,充分发挥银行业务会计、监督管理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于1987年根据会计法(1985)和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并制定了国家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基本制度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统一”和“集中”特点,即国家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方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各级分行和专业银行总行可以遵循总行统一制定的制度和方法,但不得抵制;专业银行分行也可以补充总行的制度和方法,但在提交总行审批时,需要复制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会计部门作为银行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就具体会计规范而言,在“资金平衡理论”的指导下,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的格式;会计方法尚未统一,总行可选择收付会计方法和贷款会计方法;会计报表主要包括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表、损益明细表、决算说明书等。由于改革初期金融体系具有深刻的计划经济品牌,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正处于复苏和繁荣阶段,金融会计规范在统一的前提下没有进一步发展,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基本没有特别规定。
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改进(2001)
会计改革的步伐应适应一个国家的经济进程。实施16项具体企业会计准则,特别是在不成熟市场条件下实施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确认债务重组和资产置换损益,为上市公司通过利润管理预留了广阔的虚构利润空间。鉴于标准应用的严重经济后果,监管部门及时调整,暂停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应用,要求债务重组和资产置换损益不得计入当期利润表。2000年,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实施后,财政部要求企业计提8项减值准备,确保会计信息反映真实性。同时,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五”计划纲要明确将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和股份制改造纳入议程。“完善稳健(金融机构)会计制度”已成为金融会计改革的首要目标。在国际方面,东亚金融危机中会计披露不足的警示效应、银行业监管标准的日益国际化以及中国适应wTO要求提高金融企业会计标准的压力,都推动了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引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采用新的《会计法》(1999)、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和《企业会计制度》(2001),充分吸收发布(或修订)具体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借鉴国际金融会计实践,总结分析上市金融企业经验教训,标志着新一轮金融会计改革高潮的到来。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中,金融工具相关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主要表现为关注金融资产质量、金融工具损益确认更稳定、注释中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同时,《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更紧密地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高度重视新出现的问题。但新的制度设计在改进的同时,与国际金融工具会计实践仍存在明显差距。这在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内确认和表外披露方面尤为明显。新制度对可转换债券复合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也不同于国际惯例中分割权益和负债成分的方式。实现中国金融工具会计规范与国际趋同还有很多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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