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会计在网络股票和期货诈骗证据收集的应用
发布日期:2023-02-19 浏览次数:
法律会计在网络股票和期货诈骗证据收集中的具体应用
由于网络股票和期货诈骗案件基于网络交易的特点,难以调查取证:一是网络股票和期货诈骗的相关证据难以找到。网络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操作欺诈行为,导致犯罪现场和手段虚拟化,使侦查人员难以找到相关证据,特别是对犯罪行为的证据收集产生重大影响。二是犯罪证据更加隐蔽。根据实践,网络股票、期货欺诈往往是罪犯为了欺骗受害者的信任,他们会根据正式的期货交易平台模式虚构平台,以诱导受害者被欺骗,他们的非法交易是通过网络完成的,如果受害者不报警,公安机关很难调查。此外,网络股票和期货欺诈案件的分工越来越密切,对案件调查证据的收集造成了巨大的干扰。三是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的财务信息具有虚拟性。由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因此一般网络诈骗的财务信息难以记录。基于网络股票和期货欺诈调查阶段证据收集困难的现状,网络股票和期货欺诈案件的证据主要集中在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应用上。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电子证据新规,有效提高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初步检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法律会计在网络股票、期货欺诈中的应用具体表现为:
(1)法律会计为收集网络股票和期货欺诈电子证据提供了工具
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主要是根据诈骗行为收集证据。由于依靠网络实施的诈骗活动具有隐蔽性和广泛性,支持诈骗活动的会计信息发生了变化。最突出的现象是诈骗主体的会计信息不再依赖纸质会计报表,受害者的金钱投资行为也是通过银行转账等互联网渠道实现的。因此,公安机关依靠传统的证据收集模式无法适应互联网诈骗案件的发展。通过法律会计,可以为公安机关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法律会计人员收集网络股票和期货欺诈过程中的财务数据和信息,为案件调查提供证据。比如任何诈骗案件都是为了赚钱,投资者需要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向诈骗主体转账[2]。因此,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法律会计核算诈骗主体账户的财务信息,找出诈骗主体财务信息的会计信息,从而判断诈骗犯罪分子与受害人之间的财务交易事实,从而为公安机关的调查提供财务数据证据。
(2)法律会计为网络股票和期货欺诈证据提供会计鉴定
我国刑法明确提出,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但由于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很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以电子支付为例。在网上股票和期货诈骗过程中,由于双方交易不见面,支付往往采用银行转账,转账的银行卡大多以非犯罪分子名义,对公安立案侦查影响很大。此外,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在具体情况下,电子证据需要经过会计鉴定,才能为司法诉讼提供证据。电子证据的会计鉴定主要依靠法务会计人员的操作。法律会计需要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有关财务数据,结合法院审判的犯罪行为,提供真实的会计数据证据。例如,在网络股票欺诈案件中,犯罪分子经常利用受害人不报案来减少犯罪金额,以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法律会计人员需要根据具体的会计信息来判断欺诈金额,以实现审批的公平性。
(3)法律会计提高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
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的证据收集必须在法律程序和规范下进行,法律会计人员无权调查取证。因此,法律会计人员在诈骗取证阶段的主要作用是辅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一是由于网络财务信息来源多,相关性强。比如有些财务信息可以反映犯罪的主要事实,而有些财务信息只能反映一些犯罪事实。因此,法律会计人员需要依靠会计专业知识理顺犯罪分子的财务信息链,为公安机关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二是将会计法律应用于证据收集比一般司法收集方便得多,特别是可以提高对电子证据完整性的审计。电子证据来源于各种会计数据的结合,法律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专业会计判断相关财务信息的结果,为侦查诉讼提供全面的财务数据依据。因此,法律会计人员利用法律证据学的相关理论获取和建立法律会计证据,并利用这些证据服务于经济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由于网络股票和期货欺诈是经济领域的一种新型违法犯罪,因此从法律会计的角度研究网络股票和期货欺诈的证据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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