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会计视角网络股票和期货欺诈证据的对策
发布日期:2023-02-19 浏览次数:
完善法律会计视角网络股票和期货欺诈证据的对策
在我国,法律会计人员一般没有调查权,不能直接参与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活动。因此,我国应加强调查人员的法律会计意识,增强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建立和完善网络股票和期货欺诈收集体系。
(1)加强对电子证据的会计鉴定,提高电子证据的公平性
收集网络股票和期货诈骗证据的关键是收集电子证据。电子数据是网络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映网络交易的重要形式。由于电子数据存在篡改、复制、破坏等缺陷,在收集网络股票和期货诈骗证据的过程中,要加强对电子数据的会计鉴定。一是加强对电子数据的会计审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会计信息数据的审计,消除与网络案件无关的财务数据信息,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例如,在具体案件调查中,法律会计人员应引导公安机关加强对资本流动的监测,沿资本流动获取犯罪证据,掌握计算机证据收集的技术手段,通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确定相关证据。二是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素质,明确具体工作权限。在网络股票和期货欺诈案件的证据收集中,提高法律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质,规范其工作内容,提高电子数据证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2)加强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证监会、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册、手机、网络、微博等新媒体,加强期货交易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披露和曝光期货经济犯罪典型案例,让公众了解期货投资的正式渠道、相关专业知识,正确了解期货投资的潜在风险,提高投资技能和水平,实现合理、科学的投资。同时,提高投资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强识别正式和非法期货交易的能力,防止被犯罪分子欺骗,降低投资风险[3]。
(三)完善期货法律法规,加强主管部门监管
期货经济案件的频繁发生暴露了我国期货立法和监管的不足。如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对变相期货交易的违法行为也有规定,但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的监督调查职责不明确,特别是对非法期货交易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期货交易管理法律法规,建议立法机关将其提升为法律,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防止推诿。各部门各司其职,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期货市场的日常监管,形成强有力的合力,遏制非法期货的蔓延。
(四)加强信息共享交流,建立“两法”长效合作机制
公安经济调查部门应加强与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反洗钱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共享期货违法犯罪的情报信息,掌握期货行业违法犯罪的趋势。探索和建立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两法”衔接工作规则,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信息共享、线索转移、行政处罚、提前干预、协助、联席会议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系的具体问题,便于实际操作,为中国证监会和公安机关联合打击期货违法犯罪提供工作指南[4]。
(5)加强情报线索管理,严厉打击期货经济犯罪
公安经济调查部门应高度重视期货经济犯罪调查,在期货领域和行业岗位控制工作,找到高质量的特点,及时掌握犯罪内幕和动态,树立长期管理意识,了解犯罪网络和组织结构,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轨迹动态,成熟后果断关闭网络,通过信息技术获取背景交易数据和相关商业信息[5],及时固定网络和电子证据,严厉惩罚期货经济犯罪分子。
(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
网络股票和期货欺诈的根本原因是中国资本市场信息不平等。在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滞后,给公众一些“内部人士”了解八卦的错觉,给犯罪分子一个机会。因此,我国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一方面,上市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信息披露过程,提高企业信息的透明度。例如,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以前的规定披露企业信息,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非法信息披露,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上市企业给予严厉制裁,净化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