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会计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有关
发布日期:2023-02-19 浏览次数: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网络股票和期货交易提供了便利条件,但也为网络欺诈提供了差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局局长邓志毅在接受《法律晚报》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全国电信欺诈平均年损失100亿元,年平均欺诈人数超过40万人。其中,股票期货欺诈案件发生率高,网络股票、期货欺诈交易地点不确定,交易形式多样化,交易时间不固定,对网络股票、期货欺诈案件的证据收集造成巨大挑战,影响网络期货欺诈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发展。证据收集是网络股票、期货欺诈案件和诉讼的重要依据,因此基于网络交易的特点,电子证据在网络股票、期货欺诈证据收集中具有重要的分量,本文基于网络股票、期货电子证据的法律视角,提高网络股票、期货欺诈案件的调查质量,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法律会计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有关
法律会计是利用会计和审计方法和调查技术,通过调查获取相关财务信息,为案件调查和诉讼提供证据的学科。法律会计应遵循真实性、合理性和独立性的原则,主要是沟通、协调和诉讼,为企业提供财务信息判断报告,为确定经济犯罪事实提供证据,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网络股票和期货欺诈是指没有股票和期货交易的主体通过虚拟交易平台进行的非法股票和期货交易活动,以获得非法经济利益。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的主要原因是:一是针对投资者急于求富的心理实施诈骗活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金钱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条件,一些投资者以一夜暴富的心态参与股市。犯罪分子利用投资者的贪婪心理,通过“内部新闻”和不提风险只提回报而实施的欺诈行为。二是现行法律处罚薄弱。“法律上没有根本性的差距,但在执行层面上,犯罪分子的成本太低。三是投资者维权成本过高。网络诈骗案件的证据收集涉及跨省跟踪诈骗电话,到深圳腾讯公司获取QQ和微信证据,到工商和金融部门获得工商许可证和期货业务资格,受害者只依靠个人力量无法获得相对完善和充分的证据,因此无法获得司法机关,因为其权利保护成本太高,本质上很难保护权利[1]。实现网络股票和期货欺诈案件调查和诉讼的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网络股票和期货欺诈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交易地点不固定。网络期货欺诈主体经常租用某个地方作为办公室,一旦实施欺诈,就会搬出办公室,使公安机关无法确定具体的犯罪场所。(2)交易对象不确定。互联网为交易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特别是交易对象不确定性,欺诈嫌疑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欺骗全国各地的投资者。例如,一个地方的投资者相信罪犯的高回报和虚假承诺,然后通过互联网投资。投资者经常根据各种担忧选择在欺诈后保持沉默,这对案件的调查产生了影响。(3)交易手段的隐蔽性。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的主要手段是利用网络实现交易。以货币交易为例,网络欺诈的最大特点是实现货币交易的隐蔽性。受害者的资金通常通过支付宝第三方进入罪犯指定的账户,双方没有签订有效的法律合同,导致交易的隐蔽性。因此,基于网络股票欺诈案件的隐蔽性和网络特点,证据收集存在诸多弊端,需要通过法律会计手段收集网络欺诈案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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