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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当前税务处理的关系

发布日期:2025-10-31 浏览次数:

一、会计准则与当前税务处理的关系
 
过去,在讨论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时,我们总是关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否分离的讨论,忽视了对会计准则与税务处理这一实际问题的研究,导致了实践中的一些矛盾。例如,在流转税方面,第一个问题是如何协调增值税和会计确认。目前,我国增值税进项税扣除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即本期应缴的实际税款由销项税减进项税确定,企业其他经济活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使相关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二是营业税与会计理论的矛盾。例如,房地产交易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和房契税,而资本权益交易不征收任何税款,这在会计理论上违反了资产交易和资本交易的统一原则。导致一些经营者利用会计手段将资产转化为资本,然后进行交易,以达到逃税的目的。
 
在所得税方面,目前的一些承包、租赁经营模式与会计的基本前提条件存在矛盾。比如经营承包以承包人为核算对象,会计以企业法人为基础,容易造成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矛盾;比如税务机关在征税时,以会计期为征税期,而经营承包则以承包期为基础,容易产生国家利益与企业和承包商利益的矛盾。为了协调这些关系,一方面在颁布实施具体会计准则的同时,国家税收立法要适当调整,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应充分考虑相关税务处理,使会计准则在宏观上科学合理,在微观上可操作实用。
 
二、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的关系
 
首先,与审计准则相比,会计准则在发布时间、层次内容和实际操作上都落后。会计准则作为审计准则的依据,如果不能与审计准则协调,将制约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加快制定会计准则的速度。其次,颁布会计准则所采用的原则是先上市公司后一般企业,先急后慢。这是实际的,但审计准则是全面实施的,因此会计准则在处理“重点与一般”的原则上与审计准则不同。此外,会计和审计准则在公平原则上也存在差异,如会计准则少使用稳定原则,表外信息披露不足,无法很好地反映无形资产的盈利能力;会计准则提供了更多可选的会计处理方法,使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时需要更多的专业判断,必须获得更多的审计证据来支持审计意见,这将不可避免地增加审计成本。在这方面,如何协调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当前会计准则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