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现状及建设
发布日期:2025-01-13 浏览次数:次
我国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现状及建设
股权众筹之所以能成为新经济时代的“宠儿”,主要是因为它吸收的资金范围广,速度快,但同时,投资风险也加倍。如果投资者的资格没有得到审查和限制,投资者很容易被融资者谎称的“高回报率”误导,倾其所有。一旦融资公司经营失败,走上清算破产之路,投资者就难逃破产的厄运。因此,有必要建立合格的股权众筹投资者制度。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阐述:
(1)股权众筹中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和认定
股权众筹“开放、小、公众”的特点决定了投资者范围主要是经济实力薄弱的群体,投资者投资资金有限,一般只能进行小投资,未能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其投资知识和获取信息的能力不如机构投资者或天使投资者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人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这一高门槛、高标准显然不适合股权众筹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如果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的门槛过高,合格投资者将大大降低,这违背了股权众筹中“众”的核心意义,不利于投资者参与投资活动。相反,标准不能太低,投资者往往缺乏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如果股权众筹门槛太低,不合格投资者将遭受巨大的投资风险和损失,导致资本市场动荡和社会经济不稳定。因此,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划分非常重要。我认为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对合格的投资者进行分类。从主体上看,合格的投资者应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纵观1933年的证券法和欧盟的MiFi身份证,他们也严格区分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额。此外,还可以根据投资者的专业能力分为专业投资者和业余投资者,一般从他们的教育背景、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来衡量。
第二,以年收入或净资产作为衡量投资者是否合格的参考。一些学者认为,投资者应根据投资者的年收入或净资产进行分类,将投资群体分为三个层次,即一级投资者、二级投资者和三级投资者。[4]我也同意这种分级方法,将投资者分级本质上是为了分散风险。
《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股权众筹融资方为小微企业。我认为股权众筹融资公司可以根据融资公司的信息披露、风险规模和融资需求进行分类,分为中小企业。中型企业实力相对中等,信息披露要求相对宽松,投资风险较小,投资者需要一定的投资经验,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小企业实力较弱,一般为新企业或经营困难资金暂时难以周转,信息披露要求最严格,投资者风险较大,要求合格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和专业能力,限制准入门槛。
(2)建立合理完善的监管模式
《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从立法上看,中国证监会作为股权众筹的监督者和指导者,应当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监督股权众筹平台,加强对股权众筹过程中投资者合格性的审查。从实际操作上看,我认为中国证监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首先,年收入或净资产作为衡量投资者是否合格的标准,财产或收入证明是个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国证监会应制定合格投资者的个人资产识别标准和规则,包括净资产的范围、计算方法和识别程序。美国最新立法将投资者主要住宅财产的价值排除在个人资产的计算之外,英国法律还明确规定,净资产的计算不包括主要住宅或住宅抵押贷款,以及只有个人死亡或死亡才能实现的任何财产利益。[5]英国和美国在计算净资产时排除了个人的主要住宅财产,主要考虑到如果投资失败会导致投资者失去最基本的生活场所,因为中国可以考虑对其主要住宅财产的强制保护。
其次,投资者作为股权众筹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证监会要求股权众筹机构了解投资者的身份、投资经验以及是否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