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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研究

发布日期:2025-01-13 浏览次数:

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研究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产物,目前只有英国和美国对其进行监管。通过对美欧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了该制度的本质,把握了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1)美国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
 
在美国证券市场,联邦证券法规主要以《1933年证券法》为基础、以《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代表的美国金融监管协会在明确投资者资产和收入差异的基础上,将证券投资者分为认可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其中,合格投资者是指拥有并以全权委托的方式投资不少于2500笔一万美元的自然人。由于联邦证券法规对合格投资者的资格设置较高,在美国也被称为“富人俱乐部”。
 
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银行和个人信贷紧缩,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奥巴马总统于2012年4月正式签署了《创业促进法》(简称JOBS法案),为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奠定了基础。JOBS法案的标题Ⅲ,sec 302(a)规定投资者年收入或净资产不足10万美元的,年投资额为2000美元或其年收入或净资产的5%;如果投资者的年收入和净资产超过10万美元,他们每年可以参与10%的年收入或净资产。JOBS法案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美国投资者的高标准和严格限制,也打破了富人和机构对股权投资权利的垄断,更好地实现了投资者自由投资的权利,加快了整个资本市场的资本流动性,实现了资本的有效配置。
 
(2)欧盟股权众筹中合格投资者制度
 
合格投资者制度已成为欧盟资本市场的重要监管体系,主要体现在《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以下简称“MiFID”)及其执行指令。该指令将投资者分为专业客户和零售客户,并将专业能力较强的合格对手细分为专业客户。[3]
 
零售客户是对大多数个人客户和公司的分类,为客户提供最高水平的保护。因为这类投资者不仅金融知识有限,而且谈判能力较弱。专业客户主要是指那些被认为有足够经验、知识和资格并能够独立做出投资决策的机构和公司。欧洲经济社区将专业客户分为三类:能够在金融市场上运作并必须授权或监管的实体;大公司资产超过2000万欧元,业务量超过4000万欧元,资产负债表超过200万欧元;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合格的对手基本上是实体和金融中介机构。由于他们是具有丰富市场知识和经验的专业客户,因此他们不需要为以前的客户提供类似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