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的法律定义
发布日期:2025-01-13 浏览次数:次
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的法律定义
(1)股权众筹的法律定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突破,互联网与金融的快速融合衍生出了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即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股权众筹是大量投资者利用互联网进行小额认购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这样,更多依靠传统融资方式难以获得资本的小企业,只需使用计算机、互联网和闲钱就可以连接世界上的任何人,资助企业的投资者将获得部分利润和利息作为回报[1]因此,我认为股权众筹是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中小企业股权,为融资者提供小额资金支持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模式有效地弥补了传统融资模式的高成本和复杂性,降低了融资成本,成为中小企业获得股权资本的新途径。
股权众筹融资方式一般由投资者、股权众筹融资中介平台(以下简称中介平台)和融资者三个方面组成。《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九款规定,股权众筹必须通过中介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体)进行。中介平台通过展示和披露平台上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促进双方融资成功,获得融资者支付的报酬。融资者通过承诺股权向互联网平台上不具体的投资者募集资金。《指导意见》规定,股权众筹融资方为小微企业,要求融资方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由不特定的公众组成,通过互联网平台披露融资公司的信息,决定是否投资。如果投资者决定投资,他们不直接参与融资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决定公司的主要经营策略,只有通过融资公司的成功经营才能获得投资回报。如果融资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公司清算破产,投资者可能无法收回投资资金。因此,《指导意见》要求投资者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风险,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
(2)合格投资者的法律定义
合格投资者是近年来兴起的一个概念,与传统法律概念不同,它有着深厚的遗产和固定的意义。《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是:“合格投资者(qualified investor)它是指具有可投资组合价值超过500万美元的个人,或拥有或管理的投资资产超过2500万美元的公司。”[2]可以看出,合格的投资者主体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两类。合格的投资者以不同的投资资产为划分标准,设定投资者的最低准入门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少于1万元单位1万元;(二)金融资产不少于300元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或者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00元一万元的个人。这是中国法律首次为合格投资者确定初步统一的标准和范围。《指导意见》第十五款首次提出建立互联网金融合格投资者制度,即互联网金融的产物股权众筹。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投资者在交易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在交易环节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应重新定义“合格投资者”,系统划分,以满足资本市场的需求,维护稳定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