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险投资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发布日期:2024-12-12 浏览次数:次
1、中国风险投资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美国风险投资协会将风险投资(VC)它被定义为一种股权资本,由专业金融家投资于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新兴、快速发展的企业。在中国,风险投资又称风险投资。根据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39]号令),风险投资是风险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方式,投资风险投资企业发展成熟或相对成熟,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中国的风险投资萌生于20世纪80年代。1985年5月,中央领导批准了国家科委关于成立中国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的请示。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许多海外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开始涌入中国,为中国风险投资行业注入新资金,带来了西方新的管理和标准化经营模式,一些国内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也开设了风险投资部门,中国风险投资进入探索性发展阶段。1998年政协1号提案提出后,社会各界开始对风险投资这一陌生事物产生浓厚兴趣,掀起了风险投资发展的热潮。
二、我国风险投资行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中国风险投资行业的现状
在政府的领导和一些企业家的努力下,近年来国内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成果应该是显著的。自2006年以来,我国风险投资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数量均显著增加。据风险投资研究院统计,2010年,我国已完成募集和正在筹集的资金额达到6641.95亿元。其中,219只基金已完成募集的风险资本为1768.47亿元,是2009年全年募集的资本的1.84倍;每只基金平均募集的风险资本为8.08亿元,是2009年的1.14倍。此外,与人民币基金和外币基金的募集规模相比,2010年共募集人民币基金194只,占募集基金数量的88.58%,募集人民币基金规模达到1121.75亿元,占新募集资本的63.43%,基金数量和规模均高于2009年;共募集外币基金25只,占募集基金数量的11.42%,募集外币基金规模为646.72亿元,占新资本的36.57%。具体到内地风险资本的来源渠道,在来自内地的风险资本中,非金融企业和个人投入的资金比例最高,分别占25.63%、25.55%;政府引导基金排名第三,占19.34%。可以看出,中国大陆的风险资本来源已经多样化,政府引导基金吸引了更多的社会资本整合,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将闲置资金投资于风险投资行业。
(2)中国风险投资行业存在的问题
1、风险投资项目较少
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成果是风险投资转型的对象和前提。就我国现状而言,目前我国高新技术水平仍处于世界落后地位;国内高新技术市场大多被国外产品占据,我国自主研发的产品不仅数量少,而且附加值低。此外,教育模式本身的缺陷和科研不受重视的影响,导致科研机构与企业、科研与市场、科研与经济发展脱节,最终导致科研转化率低,有价值的成果有限。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我国风险投资项目较少。
2、资本来源单一,投资规模小
总的来说,中国风险投资的主体正在向多元化模式发展。但与国外相比,政府股权的比例仍然太大,私人投资者的参与程度严重不足。但在中国,风险投资的资本主要是政府投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投资资金仅限于法律要求,不能从事各种风险投资。由于缺乏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渠道和投资运作的保障机制,私人资本无法参与风险投资,以规避风险。虽然在工业增长的早期阶段,政府有必要支持它,并承担支持它的责任。然而,长期依赖政府投资的做法,不仅导致风险资本来源单一,投资主体结构不合理,不能继续满足资本不断增长的需求,而且迫使政府承担巨大的风险,限制了风险投资产业的长期发展。
(3)退出机制不完善
退出风险资本是风险投资的关键环节。风险投资作为一种股权投资,不仅需要高投资收益来弥补其高风险,而且需要良好的退出机制,以确保资金在需要或项目成熟时及时退出和实现,以避免风险或实现资本增值和回收的结果。因此,只有当退出机制完善顺畅时,才能将资金吸引到风险投资领域。但与公开上市、企业出售、股份回购、公司清算等国际流行的退出方式相比,由于各种限制和限制,我国风险投资的实际退出方式很少。虽然中国在2009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了创业板的有利平台,但实际上还不成熟,经营可行性存在诸多问题,不能成为当前风险资本退出依赖的重要力量。目前,我国风险资本的退出只能以并购、股权转让、清算等方式为主。但与公开上市相比,这些退出机制缺乏一些吸引力和驱动力。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方面,由于风险投资不同于一般投资行为和金融经营机制,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界定和规范。但目前,我国现有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都是由其他专门法律附带的,没有专门的风险投资法律。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限制了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投资金额和风险资本供给,从而影响了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政府没有提供有效的激励手段来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例如,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我国还没有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者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或优惠幅度,这不仅极大地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