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时代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4-01-03 浏览次数: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税收政策的完善和工作的发展,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已扩展到全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全面发展对当今中国的经济和税收改革体制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现代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高校“营业税改革”试点改革已成为必然趋势。由于高校涉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必然会出现一些变化问题。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
(一)概念
营改增是指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2011年,财政部、国家部门发布的营改增试点方案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8月1日,试点改革城市已分布十个省。2013年8月1日,已达到全国试点。2014年1月,交通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6月电信业纳入试点范围。截至2016年,减税规模已初见成效,总规模近6000亿元。2016年5月,营改增将全面实施,增值税将完全取代营业税,增值税制度和制度将日益规范和完善[1]。
(2)改革的必然性
2012年9月,我国高校启动了“营改增”试点改革。“营改增”财税制度的改革,保证了所有企业的税负只减不增,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共存,到2016年营业税改革增值税全面改革,实现了高校减轻税收负担的现象,也实现了劳动税的顺利衔接,确保了增值税链的完整性,也避免了高校重复扣税的问题。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我国税收改革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随着全国“营改增”的日益普及,消除了高校纳税人重复征税现象,减轻了高校税收负担,简化了税收制度,优化了税收制度结构,促进了高校的发展升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增长。“营改增”政策已成为引导税收改革的新趋势。由此可见,“营改增”的全面推进和发展必然对国民经济税制和政府税收征管产生深远影响。营改增改革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2]。
二、“营改增”时代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会计基础
关于对会计基础的影响。营改增前,高校以收付实现为会计基本标准。这是因为营业税与进项税和销项税无关,所以可以根据实际收入进行入账,成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列出。税收计算可以直接将收支差额或实际收入乘以税率。收付实现制核算相对简单,符合当时高校缴纳营业税的事实。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收入的相关确认原则和法律发生了变化,不能简单入账。根据国家纳税法,收入确认原则是根据销售收据确认应税劳务的完成。增值税条例还表明,收入确认需要按税率除去销项税,成本也需要抵扣进项税。销项税和进项税的实现时间点需要遵循全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会计基础的影响在于高校从原收付实现制转变为权责发生制。
关于对会计科目的影响。变更前,营业税账面处理科目为应纳税-营业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高校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普通纳税人。账面处理需要额外处理应纳增值税的确认、扣除、转出和缴纳。因此,除了在应纳税费账户下设置应纳增值税子科目外,还需要额外设置未缴增值税子科目,以明确应纳增值税和未缴增值税的账面处理。在应纳增值税子科目中,需要设置进项税额、已纳税额、未缴增值税转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多缴增值税转出等科目,使财务会计科目的明细账能够满足实际财务业务需求。因此,会计科目的影响在于从单级科目向分级科目的进一步细化演变。
关于税收计算的影响。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不仅是税种的实质性变化,也导致税收依据的变化。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是对单位和个人应税劳务和资产转让销售的价格和费用征收的税收。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是对单位和个人货物销售、加工劳务等增值税征收的税收。不同的征收对象决定了不同的税收计算方法。营业税核算只需要营业额与相应税率相乘的金额,即高校应缴的营业税。增值税涉及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应缴增值税等于销售额与征收税率相乘,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另一种是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需要不包括税价计算,还需要额外计算进项和销项税额,两者相互减少应缴的增值税。因此,税收计算的影响在于高校角色的变化导致了不同的税收计算方式,使财务核算更加准确,具有参考价值[3]。
(2)税负的影响
随着营改增机制的变化,高校的纳税角色由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普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变化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假设高校应税业务归纳为服务业,税率应为6%。
通过命题假设,A代表含税收入,B代表不含税成本,可以扣除。扣除税率为17%,其他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分别为7%和3%。通过机制改革前后的计算方法,机制前的税负等于5%XAX(1+7%+3%),即0.055A。[AX6%-17%/(1+6%)XB]X(1+7%+3%)。假设A不变,B/A等于0.038,说明机制前后税负相等。B/A大于0.038,说明机制变更后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的大小与可抵扣成本的比例有关。从命题实例可以看出,成本可抵扣与进项税额的税率越大,税收负担越小。相反,税收负担越大。目前,所有行业都实现了减轻税收负担的目标。
高校营改增前,按5%缴纳相应的营业税。改变纳税角色后,符合一般纳税人要求的高校将缴纳6%的增值税。综合考虑高校固定资产、耗材和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总的来说,它减轻了高校的税收负担,使高校能够实现长远发展(3)税务相关业务的处理
税制改革前,由于两税并存的现状,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业务过程中需要区分增值税的非应税和应税部分,以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经营行为。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所有税收征收均为增值税,通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扣除。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业务只需扣除减免税发票金额。大大简化了涉税业务的处理过程,优化了纳税申报工作,减轻了纳税人财务处理工作的繁琐负担[4]。
(4)发票管理
营改增前,高校发票是营业税和地方税的普通发票。营改增机制发生变化后,增值税发票的主要形式有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可以进项扣除,存在行政和刑事风险。税务机关对发票的检查和流程相当严格,增值税制度的税控设备相对完善。我国刑法对虚假开具、伪造、销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有明确规定。因此,高校应警惕发票管理,避免触及法律界限。
(5)科研工作
以科研项目为例,机制改革前两税并存。科研项目首先需要缴纳印花税,其次需要根据合同内容缴纳营业税和附加税。实物提供需要缴纳增值税。实物和劳动行为都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机制改革后,取消营业税,高校不再涉及缴纳营业税和附加税,进一步优化了税收征管流程,降低了高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