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行使日纳税减免的原因
发布日期:2023-01-09 浏览次数:次
(一)股权激励费用税前支付的时间
根据《股份支付标准》的规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无论是股权结算(股票期权等)还是现金结算(股票增值权等),成本和费用都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公允价值计提。从所得税的角度来看,由于尚未实际支付,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增加纳税额;实际行使时,应视为支付工资,按实际扣除,作为减税处理。建议公司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行使日纳税减免的原因是,这部分扣除实际上是期权行使时的内在价值,即作为员工个人收入纳税的一部分。该方法不仅符合一些国际实践,而且避免了税收与其他国家的巨大差异;使企业避免了用其他方法计算扣除额的不便;同时,企业在员工行权时计算税收扣除额,比预计行权数量更准确。
(二)允许外资企业向母公司支付高管的股权激励费
首先,根据27号公告,从5月1日起,只要上市公司(含国内外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各级子公司员工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权收益可以按照优惠计税方式计算缴纳。作为母公司在海外上市的外资企业,只要持股比例符合27号文件的要求,受激励的外资企业员工就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其次,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出台,表明我国正逐步与国际接轨。外资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应享受同样的国民待遇。因此,应尽快出台外资企业参与境外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税务处理制度,并充分重视外资企业向母公司支付这部分股权激励费用的相关规定。作为一种工资福利,外管局应将此费用作为常规项目下的管理事项,并与税务局约定相关税务证明和条件,使外资企业能够合理合法地完成股权激励费用的相关税务处理和费用支付。
总之,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企业股权激励费的税收管理还没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国家应不断加强立法,尽快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