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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26-06-10 浏览次数:

政府投资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由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独特性,审计内容多,技术经济性强,涉及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投资融资制度、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建设项目,特别是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和国际援助的建设项目,必须引入国际惯例,这也给政府投资审计带来了许多法律挑战。
 
一、现行政府投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审计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在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中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年4 月5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共24条,规范了如何处理和处罚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各种问题;(3)2001年年8 月1 日以审计署令第三《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共26条,不仅定义了中国建设项目:“中国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产或融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扩大了中国建设项目审计的延伸,即“建设、勘察、设计、建设、监理、采购、供应单位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二、思考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进一步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审计准则制度和审计工作指南制度。特别是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国有资产控股或主导企业审计、外部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监督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尽快出台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规定,使这些领域的审计工作遵循规章制度。根据审计法和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规定,结合业务工作需要,借鉴国外先进实践和有利经验,修订优化中国原审计准则,组织制定各种审计指南,包括政府投资审计。在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准则和指南制度的过程中,要注意处理立法的技术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确保标准化建设服务于审计业务,减少标准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及时调整原标准。
 
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审计执法各环节有关部门合作的法律关系。政府投资审计的有关法律制度应当结合建设项目竣工、预算、验收、交付和使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审计、财政、税务、工商、建设、金融等有关部门的职责。我国建设项目涉及的设计、施工、材料采购、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视为国有资产使用负责人,首先遵守国家有关维护国有资产的政策、法规和规定,接受包括审计在内的行政执法监督。特别是对于审计决定执行困难的问题,法律应当赋予审计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有效明确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审计中的执法法律主体。
 
三是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审计法律法规,有效解决适用法律的冲突。一方面要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维护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避免与其他法律法规适用的矛盾;另一方面,要加强全国各地有关法律法规的清理规范,防止地区之间适用法律法规的矛盾。同时,要深入探索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和审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政府投资审计结果公开制度,不断增强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水平,促进审计法律法规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