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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发挥收入分配职能的重要手段

发布日期:2024-12-05 浏览次数:

1、在收入分配功能方面,过渡时期的财政收入分配功能并不完全等于市场体系相对完善时期的情况。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地方财政在发挥收入分配功能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过渡时期阻止生产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的障碍与原计划经济时期相比已经大大消除,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阻力,特别是在我国,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与企业与地方财政承包制度的结合,使我国诸侯经济众多,生产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如户籍制度的存在、部分地方城市容量增加、外来人员就业歧视政策等,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因此,如果中央政府实施财政收入分配功能有效,地方政府实施财政收入分配功能无效是在生产要素完全自由流动的前提下,那么,当这一前提没有或不完全具备时,地方财政仍有发挥收入再分配功能的空间,其在这方面的作用取决于生产要素跨区域流动的难度。跨区域生产要素流动障碍越少,流动性越大,地方政府发挥财政收入分配功能的可能性和空间越小,反之亦然。
 
财政发挥收入分配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通过税收调整。特别是通过能够适用累进税率的个人和企业所得税进行调整。从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所有权应该是中央税,即使地方政府也参与分享,使其成为共享税,但大部分应该属于中央政府。因为如果所得税被划分为地方税,地方政府将因税收竞争而减少税收收入,削弱所得税调整收入再分配的独特功能。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分为地方税。根据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企业所得税属于不同层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从标准化的市场经济体系来看,这种划分显然是不合理的。现在,随着企业改革的加快,企业所得税将首先进行。调整方向应在不区分企业隶属关系的基础上,将企业所得税划分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至于个人所得税,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国外大多数国家的实践来看,都属于中央税,地方政府最多以较低的税率征收,成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主要中央税。
 
从财政支出的角度来看,财政收入分配功能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只有政府才能承担这一责任。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援助(或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两大内容。社会援助主要针对贫困人口和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社会保险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机制向退休、失业、受伤、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转移当前就业人员的部分收入。区分社会保障中社会援助和社会保险的意义在于,不同内容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的社会援助和社会可以采取不同形式的管理措施。社会救济资金的来源应完全由国家财政提供,社会保险应为自我融资。因此,财政在这方面的功能首先是实施社会救济计划,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费。在养老、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方面,要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保险制度。同时,在资金的管理和运作中,国家也可以将私人参与和竞争引入以前由公共垄断企业控制的保险体系。
 
从之前的讨论中不难推断,财政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最好由中央政府统一实施,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标准。由于地区间标准和计划的不一致性,由于人口流动,地方政府很难实现计划。但在人口无法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仍然可以在这方面有所作为。特别是在中国,可以说地方政府在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强大的作用,社会保障体系领域也不例外。例如,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地方最低生活费标准不一致,社会规划水平较低。虽然在过渡时期,社会保障难以实现全国统一,但应逐步提高总体规划水平,扩大总体规划范围,逐步从县、市到省、自治区,最终扩大到全国社会规划。
 
2、根据我们之前的论证,中央政府应该执行财政的经济稳定功能。但对于从传统经济到现代经济,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特别是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充分发挥政府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似乎是一种世界现象。特别是在宏观调控方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调控经济、稳定经济的任务主要由中央政府执行,地方财政职能不应涉及稳定经济领域,即使在过渡时期,地方财政和经济发展职能局限于提供地方公共产品等资源配置职能领域,不允许地方政府也发挥调控经济的作用。从财政制度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的收支应相当稳定,将弹性较小的国民经济收支项目列为地方收支。地方财政的收支结构既不具有自我稳定的功能,也不容易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改变地方政府的收支。因此,从稳定经济的角度来看,具有稳定功能的所得税也应纳入中央税,社会保障制度也应由中央政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