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高校财务工作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3-11-04 浏览次数:次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概念
(一)“营改增”内容
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主要内容。废除原服务业实施的营业税征收政策,用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实现营业收入向服务项目或企业商品的转变,可以有效避免多次增税。在我国正式实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前,我国通过试点方式在多个城市实施,将原来的17%和13%的税率提高到11%和6%。
(2)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在中国土地范围内,团体和个人需要向政府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如房地产销售、无形资产交易、劳动服务等。在交易过程中,服务和产品项目的增值部分是增值税的主要目标。这两种税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目前,我国最大的税收类型是增值税,由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共同分割,地方政府是营业税的收入对象。
2.企业的成本和整体营业额不是增值税的依据,前提是劳动和商品的增值部分。减少销项税和进项税是所缴纳的税款。增值税的基础是税收范围内的服务或劳动的交易或转让金额,税率乘以相应的税率。
(三)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
为了解决营业税中类似税收多次征收、不能扣除、退税的问题,实现营业税中“道路征收、层层扣除”的目标,实现企业现有纳税制度的科学整改。特别是通过将营业税改革为增值税,可以改变市场经济中现有的价格结构,在营业税中实施原价内税,在增值税中实施价外税。因此,通过销售和进项扣除增值税,可以促进产业结构的重建,促进公司内部经营模式的改革。
二、“营改增”对高校财务工作的影响
(一)改变税收人主体主体主体
在实现“营改增”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变法》是将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高校的主要参考方法。营业税改革委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是指经常发生应税服务并达到500万以上的企业。高校符合这一要求,所以高校是一般纳税人。在当前高校规模的基础上,特别是教育直属高校,必须将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
(二)改变高校会计基础
在税收制度改革之前,高效会计是基于收付实现制度,进项税和销项税不会出现在营业税缴纳中。“营改增”高校实施后,权责发生制与增值税缴纳保持一致性,会计基础上发生了很大变化。高校销售作为一种价外税,不包括在增值税中。大学的实际成本和进项减少是大学的成本,所以大学的销项和进项减少相当于大学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三)增加高校成本核算难度
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是高校科研收入的主要来源。不讨论高校作为纳税主体能否抵扣科研项目进项税。对于高校的科研项目,与企业不同,高校必须取得科研人员的科研支出,不能严格要求增值税发票。因此,有必要对项目进行抵扣,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控制高校的税收成本,达到降低的目的。比如高校水电费,要想抵扣高校水电费增值进项,就要合理分摊增值进项,确定不同的科研收入,包括免税收入、应税收入、横向科研收入、纵向科研收入等。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免税收入项目的水电费。这将影响高校成本的精细核算,给这项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
(四)高校纳税风险
在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前,高校同时存在增值税和营业税,影响了一些混乱的销售活动。税率和税收中存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对高校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正确缴纳产生负面影响,导致高校纳税时或多或少的税收行为,使高校产生一些可避免的罚款,增加高校的财务风险和税收成本,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通过在高校实施“营改增”制度,不再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取代了高校所有的营业税,简化了高校纳税,有效降低了高校的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