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对企业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
发布日期:2023-07-09 浏览次数:次
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
(1)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行为准则不符合企业改革的要求
目前,各企业实施的具体会计规范是以《企业会计准则》为指导的行业会计制度,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1)不能满足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和风险机制的日益形成,多元化经营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必然趋势和战略选择。多元化经营必然使企业涉足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业务,实施现行会计规范要求企业设立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业务账户,采用不同的会计程序和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不仅增加多元化企业会计工作量,影响会计效率和质量,难以保持一致口径,反映综合财务会计信息。
(2)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行业比较和分析。行业会计制度的实施,使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会计处理的原则、程序、方法不同,不可避免地导致行业、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不方便投资者对潜在投资对象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最终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3)不方便投资者对企业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依据是财务会计信息。但是,一方面,为了增加投资收益,规避投资风险,投资者会不断改变投资对象,使资金经常从一个行业转向另一个行业,或同时分布在几个不同的行业;另一方面,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必须熟悉不同行业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这无疑增加了财务监督的难度,影响了财务监督的效率。
(2)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3)现行会计规范协调性差
在我国,自《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以来,分行业、分所有制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制度,对相关事项的会计和报告作了许多规定,如《公司法》第六章对公司企业财务会计作了一系列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三章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作了若干规定。从基本面看,这些规定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许多不协调的方面。以报表类型的设置为例,工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化表、利润分配表和主营业务收支表(商品销售利润表),《公司法》规定,企业除编制几份基本财务报表外,还应编制财务状况说明书,对主营业务收支表(商品销售利润表)没有明确要求。新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纳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分公司营业利润和资产表。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可能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不知所措,如从事产品制造有限公司,应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或公司法,不明确,结果可能导致同类企业按不同规定处理,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四)会计制度的严重性受到损害
会计制度作为指导各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即各企业会计人员应自觉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和报告,但实际上,一方面,由于监督措施不力,一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局部利益,在会计处理中“尽力而为”,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忽视了会计制度的规定,完全按照厂长和经理的意图进行会计处理,导致会计不真实,数据不真实,或设置“两套账户”处理财政、税务等机关的审计,更重要的是,一些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为了不冒犯客户,不顾执业规范,根据客户意图进行审计,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不严格,纵容违规行为。例如,虽然一些企业在审计或财务检查中发现了许多问题,但大多数企业在处理过程中都是“限期纠正”、“以下不为例”,从轻处理或不处理负责人,纵容会计违规行为,导致部分企业反复查处违规行为,反复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