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程序
发布日期:2026-07-30 浏览次数:
审计程序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财务审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计划包括:
(1) 认真分配所有审计工作,系统地将工作分为若干部分,将审计资产分为若干部分,说明当务之急。
(2) 为每个部分设置审计项目,为每个审计步骤设定时间,并将审计人员和合适的顾问分配给所有审计项目。
(3) 通知被审计机构内部人员,审计人员占用的时间和意外事项不列为审计程序的重点。
2. 内部控制评估
审计人员必须检查现有的内部控制系统,以评估其可靠性,并为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范围和目的提供论据。
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估可以使审计人员判断有意或无意的会计错误。在内部控制系统完善的机构中,审计人员可以在很大程序中依靠该系统,以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相应地限于他对个别会计事项的检查。对于内部控制系统较差的机构,审计人员必须在大程序上进行检查,以正确判断会计记录的可靠性。
3. 评估及证明文件
审计人员的结论必须取决于原始工作文件和取得的凭证。还必须清楚地表明,工作文件已被审计人员检查过。凭证应充分、相关、确凿。
完整性表明,凭证必须是全面的,不必认为审计人员的结论是基于此或代表一些事实的。
相关性表明,审计人员必须逻辑地将证据作为其结论的基础纳入结论。
确凿性意味着,就审计人员作出结论的重要性而言,如果凭证失去查询的有效期,则应进行批判性检查。
4. 形成审计报告,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人员在取得充分、有关、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论,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属于公共文件,一般发给:
(1) 议会。
(2) 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
(3) 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通常是被审计单位。
(4) 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
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最高政府审计机构的审计程序相比,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财务审计程序在阶段划分上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内容大致相同。这些国家审计程序的一个明显特点是非常重视审计计划,这对审计工作计划的实施是不可或缺的。与法国司法审计程序相比,法国审计法院有裁决程序,而瑞典国家审计局没有。
就审计报告的报告对象而言,瑞典有其独特性。美国、英国等“立法模式”国家和法国、西班牙等“司法模式”国家的审计报告提交给议会或国会,作为法国、日本等独立模式的国家审计报告一般同时提交给议会和政府。瑞典国家审计局不仅需要提交议会和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还需要提交被审计单位,这可以说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提交程序的一大物色。这种做法有利于被审计单位及时了解国家审计部门的评价、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改进建议,有利于被审计单位及时改进。
审计报告
瑞典是通过各种方式促进审计报告充分发挥作用的国家之一,就像美国、德国、日本和其他国家一样。注意立法部门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议会有选择地在报纸或政府公报上公布国家审计局提交的审计报告,并根据议员和公众的反映处理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或当事人。瑞典在充分发挥立法部门和舆论监督的同时,积极发挥行政监督的作用,向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加强对被审计单位的监督。此外,在绩效审计中,国家审计局利用后续检查程序确保审计建议的实施,表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不如法国审计法院的审计报告具有司法效力,但仍具有相当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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