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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概念和分类

发布日期:2026-06-30 浏览次数:

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审计机关的为数不多的执法手段之一,也是审计机关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从财产保全概念介绍入手,分析了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基本特征和原则,提出了需要明确解决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首先,财产保全的概念和分类
 
什么是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执行案件时,为保障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和行政执行文件的顺利执行,对有争议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的临时法律保护措施,称为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可分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和行政执行案件中的非诉讼行政执行前财产保全(以下简称执行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
 
二、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遵循的原则
 
1、目的性原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有具体目的。一般有三个目的:一是维护公共资产安全,防止非法损失;二是顺利执行后续审计决定;三是保存审计证据,防止审计证据丢失,便于审计取证。
2、合法性原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法定申请条件,程序合法。法定申请条件包括:被申请人必须是依法审计的被审计单位;被申请人有非法取得的资产;被申请人有非法转让或者隐瞒非法取得的资产。合法程序包括:申请时间必须是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认为合适的时间;必须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须向法院书面说明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事实依据和具体情况;根据受理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3、谨慎原则。审计机关应当遵循专业谨慎原则,防范审计风险。具体来说:实施审计警告,制止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必要时提前向同级政府报告;财产保全申请必须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4、成本效益原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考虑审计成本和效益因素。综合考虑审计时间、人力、费用和非法财产价值金额,决定是否申请财产保全;一旦决定申请保全,应当依法提前支付,并按照规定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
5、适用调解原则。调解原则应当适用于审计机关在法院裁定的保全措施有效期结束前申请财产保全。包括政府进行的调解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此时继续保全没有实质性意义)、审计机关自行提出的调解等。一旦达成调解,审计机关应当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6、风险补偿原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正确评估审计风险,承担风险补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对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供反担保。审计机关因行为错误或者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