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者进行财务监督的方式
发布日期:2026-06-19 浏览次数:
对经营者进行财务监督的方式
从委托代理关系出发,解决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思路是明确和完善代理监督约束的制度安排。在公司的权力结构中,财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力,因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活动最终都会通过资金和资产的交换或转移来完成,并体现在财权上。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公司财务治理结构,实现企业财权的合理分配和监督,使经营者的财务目标与投资者的财务目标保持一致。
通过财权的分配和监督,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具有以下优点:(1)行为控制相对广泛,具有渗透性。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财权涉及面最广,从重要投资到日常收支。因此,这种方法可以提高投资者的控制范围,减少失控区域。(2)有利于防止经营者的道德失范。通过建立适当的财权配置和约束机制,堵塞资本漏洞,防止利益损失,有效抑制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等道德失范行为。(3)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信息对称是实现各主体利益平衡的关键,企业信息大多是会计信息。通过财权的合理配置和监督,可以增加相关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信息的机会,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失真。
因此,改进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治理结构中财权的分配和监督,是投资者实现对经营者监督的重要途径。在许多情况下,由于两权分离的制度安排,企业的财权更多地给予经营者,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也更多地表达了经营者的意图。然而,企业是其投资者的企业,而不是经营者的企业。企业投资者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风险资本提供者,应当干预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企业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无故拒绝其进入,既能加强对企业财务活动的控制,又能加强对经营者财务行为的控制。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虽然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存在利益分歧,但本质上是利益共同体:经营成功产生预期利润,经营者可以获得丰厚的薪酬,实现自身价值,提高社会地位,投资者自然可以获得资本收入;相反,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经营者不仅没有利益,甚至危及自己的职位,投资者也没有资本收入。因此,投资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之间必然存在利益平衡。
笔者认为,在现行企业制度下,改革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总会计师制度,投资者直接聘请总会计师,赋予总会计师新的职能,建立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总经理与总会计师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经营模式,使总会计师在公司财务管理过程中反映投资者利益,是实现国有资本投资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利益“双赢”的最佳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