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5-10-23 浏览次数:
我国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会计监督模式可以说是政府监督模式,国家财政部门、审计机构、中国证监会、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都有监督权。这种监督模式形成了政府监督分散、社会监督薄弱、内部监督薄弱的局面,导致会计信息严重扭曲。
1.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
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中国现有的所有制结构有关,产权问题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症结。中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占很大比例,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固有缺陷。国有企业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是国有产权的代表,但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导致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虚假状态。就内部监控制度而言,国有企业也按照规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但由于其地位不独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政府和企业的情况下,如果不首先规范公司的行为,会计行为就不能自动优化,也容易出现监管不力的状态。
2. 会计监督法律法规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以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督法规体系。该制度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都有详细的规定。但同时,必须承认,我国会计监督法律法规建设存在一些问题:
(1)支持会计监督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政府会计监督的法律文件包括会计信息的质量控制制度和法律责任制。我国质量控制体系等法律法规存在制度薄弱、制度标准并存等诸多问题。完善的法律制度应与行政、刑事、民事同等重要。我国目前的情况突出表现为行政、刑事责任调查,而忽视了损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虽然《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行法律缺乏适当的诉讼机制,投资者的损失实际上无法得到赔偿。
(2)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存在问题。从会计监督的法律环境来看,部门立法、部门分割、相互交叉或存在遗漏和冲突,没有标准化的制度,使监督部门难以界定会计违法行为。
3. 会计监管制度不完善
监管机构不清楚,监管机构重叠,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长期监管现象普遍存在。国家财政部门、审计机构、中国证监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监管权。但由于各自职责不明确,导致主次监管不力,如国家审计部门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发出审计检查,财政部门也对国家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日常检查。可以看出,我国政府会计监督本质上是多方向监督。这种多方向监督的两个问题是:一是各部门职能重叠交错,长期监督导致监督部门职能异化,导致部门协调困难,最终导致无效监督;二是导致政府监督效率低下,使违法者侥幸心理,鼓励会计领域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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