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对比分析
发布日期:2025-05-20 浏览次数:
1. 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对比分析
以上解释了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的理论基础,这些理论分析是不同的。这两种披露方法将从信息披露的根源进行分析和阐述。
1.1 自愿披露的根源
首先,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导致了资本市场的全球扩张,企业融资模式由内向外转变。为了吸引更多的资本,企业需要提供更多、更透明的信息。其次,投资者数量的增加和投资者质量的提高使投资者更加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增加了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第三,企业的声誉是其在竞争中获胜的关键因素,在管理人才市场的竞争压力下,管理者有提高企业经营业绩和竞争力的动机,因此将如实可靠地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
1.2 强制性披露的根源
首先,虽然由于资本市场的竞争压力,企业有自愿披露信息的动机,但这种自愿披露是基于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可以说自愿披露信息不完整,甚至可能是误导和欺诈,因此有必要进行干预。第二,信息披露成本的存在阻碍了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由于现有资本市场是一个非有效的市场,在某些情况下,信息披露成本超过了信息带来的经济价值,导致管理部门放弃了部分信息的披露。只有当披露成本较低,信息的社会价值大于市场价值时,公司才愿意披露信息,产生信息披露的经济约束。第三,会计信息披露是企业利益相关者相互博弈的结果。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似乎是一对矛盾的概念,但本质上这两种披露方式是内在相关的。自愿披露会计信息和强制披露都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结果。
2. 对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建议和想法
近年来,对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是自愿披露还是强制披露有不同的看法。一方面反映了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百花齐放,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会计界对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结论不够完善。笔者认为,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这两种观点代表了两种极端情况,两者都很有说服力,但都不能得出结论。过分强调简单选择哪种方式是有偏见的。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应朝着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衔接的方向发展,如何寻求两者的衔接,如何适度披露会计信息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2.1 以两种方式披露内容的有机衔接
强制披露是财务报告中必须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的内容;自愿披露是公认会计原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不需要的内容,而企业自愿披露。强制披露是针对上市公告、财务报告等“硬信息”;自愿披露针对的是企业良好的商业信誉、人力资源等“软信息”。这两种方式披露的内容可以有机地连接在一起。
2.2 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度问题
会计信息披露应掌握适度的原则。过度的信息披露会导致会计信息过度,增加披露成本;缺乏信息披露会导致信息短缺,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只有适度披露会计信息,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考虑到公平和效率。王雄元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考察了我国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问题,指出适度控制实际上是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有机联系,是两者在实现资本市场目标过程中的平衡,进一步证明了适度控制体系的客观存在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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