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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

发布日期:2025-05-12 浏览次数:

金融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
1.银行业务没有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在产权明确、法制健全、金融市场机制完善的国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束非常艰难。借款人应当承担按时还本付息的经济责任和违法拖欠或者违约的法律后果。在中国,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由计划生育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门代表。这些系统和部门只是所有者的代表,不承担所有者的责任和风险。借款人是经营者,经营者为所有者借钱,为所有者花钱。银行面临着政府系统和各部门的高地位。如果经营者不按时还本付息,银行就无法向上述部门和系统收回贷款。此外,国有企业很难依法破产。即使依法破产,按照中国法律,其剩余资产也应该安置在员工身上,最终银行的还款率一般不到10%。银行大量不良债务的形成与这种情况有关。此外,国有企业依法破产。
2.债转股的实施缺乏配套的金融市场。债转股是国外常见的一种方式。商业银行对不能及时偿还债务的企业实行直接参股,将债权转为股权。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能直接持有企业的股权,因此应设立其他企业接受股权。日本叫桥银行,中国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将边际不良债权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摆脱了不良债务的困扰。企业将债务转化为股权,摆脱了沉重的债务负担。矛盾集中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如何评估银行不良债权的购买价格。现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不良债务的账面价值购买。企业不良债务的不良程度不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购买价格也应不同。高低价格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来的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二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今后如何退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并不是要经营企业,而是要在国有资产盘活后通过适当的方式退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取决于资本市场,中国目前缺乏这样的市场。第三,债转股企业的选择机制包括计划经济。债转股是地方和工业部门将债务资源转化为投资资源的再分配。如果将相当数量的负债转化为投资,一个地区或部门的整体利息负担和偿还本息的压力就会减轻。债转股越多,减少幅度越大。因此,地区间、部门间对债转股额度资源的争夺十分激烈。政府有关部门参与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转股,但政府不承担银行潜在的挤兑危机、振兴不良资产的经济责任和风险。政府相关机构和经营者将面临各方面的说情压力和抑制说情行贿的压力。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在债转股中有过大的权力进行区分和选择,甚至以债转股为主,债转股的制衡约束就会降低。
上述问题反映出,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仍然不适应。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希望通过债转股来解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债转股只是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一个环节,不是很重要,不能评价太高,期望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