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现状
发布日期:2025-04-28 浏览次数:
中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现状
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数量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因此,国内外证券公司非常重视证券融资业务。由于中国股市没有卖空机制,国内证券公司无法进行证券融资交易。
证券市场发达国家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相对畅通,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例如,美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5%,所有者权益仅为5%,这意味着95%的资金来自其他融资渠道。一般来说,公开上市是许多外国知名证券公司的重要融资渠道。美国十大证券公司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许多仍在多家交易所上市。此外,外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包括发行金融债券、特殊信用贷款、银行间借贷、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
相比之下,国内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似乎很差。除自有资金外,中国证券公司融资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同业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管理条例》,为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提供合法渠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总数从1998年的171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达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年成交额6728.07亿元,比去年增长104%。
二是国债回购。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相互分离的市场组成。大多数证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国债最大买家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自1997年以来,中国国债市场一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虽然交易所市场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回购利率高,尤其是新股发行时,证券公司融资成本高。2000年,我国国债回购年成交额15781.74亿元,较上年增长299%,现券年成交额682.68亿元,较上年增长782%。
第三,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合格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向商业银行借款,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新的融资来源。股票质押贷款的乘数效应使证券公司能够以低成本扩张,获得高回报,但债券公司增加了收入,债务相对增加,风险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层对该业务进行了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证券公司获准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一般来说,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具有渠道狭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保证金融资业务尚未开展,债务融资只处于起步阶段。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1999年《证券法》第35、36、第十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出售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的实际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证券公司接受委托购买证券,必须以客户资本账户上的实际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法》第十三十三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非法流入股市,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也就是说,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强调现货交易不仅限制证券公司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自营业务,还限制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 上一篇: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
- 下一篇:中国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成本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