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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融资的主要问题

发布日期:2025-04-12 浏览次数: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融资的主要问题
 
通过实地调研,与景德镇部分矿山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了讨论,发现该市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在投融资环节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也是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融资面临的突出问题,景德镇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1、投融资机制不完善,历史遗留治理任务繁重
 
景德镇作为中国第二批资源枯竭型城市,其高岭土资源已开采数百年。即使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矿山的开采也即将结束,留下了旧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问题。目前,在国家政策层面,新建和在建矿山实行“谁开发,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政策,治理与审批挂钩,治理投资有保证金保障。然而,对于景德镇历史上大量矿山开发资源遗留下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问题,仅靠政府税收来推动,远远不能满足这一耗时、投资大的事业的资金需求。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矿山地质环境投融资机制迫在眉睫。
 
2、投资主体单一,多渠道主体投资参与度低
 
1988年《土地复垦条例》出台前,由于缺乏责任主体,当时没有相应的治理资金账户,本部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人为政府;《土地复垦条例》出台后,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主要责任主体是污染者。基于上述原因,我国现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融资模式主要有三种:政府投资管理模式;污染企业投资管理模式;污染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管理模式。
 
景德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主要来自中央投资基金和少数地方配套基金。它是一种典型的政府投资管理模式,即政府财政基金是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基金和管理主体。这种情况与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的来源是一致的。根据2012年国土资源公报数据(见图2),中国投资矿山环境治理资金106.10亿元,其中中中央财政投资46.80亿元,地方财政投资35.43亿元。恢复矿山6112座,累计3.2万座;恢复治理面积10.18万公顷,累计62.52万公顷。
 
3、投融资渠道陈旧,资本市场融资功能未显现
 
资源开发造成的地质环境治理投资不仅需要政府的政策指导资金,更重要的是吸收社会资金,恢复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地质环境问题。传统意义上的投融资渠道主要包括银行、基金、国债等。银行贷款是矿山企业环境治理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加强环境保护的通知》根据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项目给予了最佳支持。但对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的中小企业,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景德镇矿山企业主要采矿价值较低的高岭土(最好以类似方式与景德镇挂钩),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