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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融资模式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5-04-12 浏览次数:

对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融资模式的建议
 
虽然近年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投资支出比例增加,但国家金融投资的数量不能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大量历史问题和一些新问题的治理需要。为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融资机制,加快矿产开发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以下投融资建议。
 
1、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财政激励政策
 
(1)设立专项财政基金。对资源开发过程中需要资金支持、资金用于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合格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财政基金应当支持资源开发但尚未治理(含历史遗留问题)对居民生活影响严重的地质环境问题;对未重组、承担较大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缺乏保护和治理资金的,应当支持财政专项资金。
 
(2)加强地方和中央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财政转移和支付。激活筹集财政投资的方式,如财政信用方式,重点关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跨区域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和基础学科研究。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逐年增加。结合当地财政的实际情况,各级政府每年从预算中支出部分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此外,在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吸引的预算外资金中,部分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4)增强财政政策对企业投资的刚性约束力,增加企业不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压力。
 
2、拓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融资渠道,政府主导与市场主导并行投融资模式
 
(1)设立资源开发企业参与地质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账户。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是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主体。参与资源开发的企业必须在银行设立独立的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专项账户,预留从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资源开发利润不低于10%的企业。
 
(2)发行矿山地质治理专项国债和专项债券。利用国家信贷和资源配置优势发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国债,成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长期、稳定、可靠资金来源;国家政策适度倾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专项债券筹集资金。
 
(3)加强银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信贷融资。建立健全适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发展要求的多元化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适当增加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支持。针对商业银行货币政策倾斜,放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企业贷款条件;政策性银行全力支持有利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投资项目和信贷融资,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企业低于社会的积极性,可由中央财政专项补贴存贷利差。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ABS融资渠道。在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中,合理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以下简称ABS融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结束后,将有一定的收入,可以为担保国内市场发行的债券筹集治理项目资金。利用可预见的回报吸引投资,风险低,投资者热情高,为社会保障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广泛、更安全的投资路径,拓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融资渠道。
 
(5)引进国际资本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虽然外资注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融资路径相对曲折、困难,但世界银行、亚洲银行贷款、国际地质环境治理合作项目是利用国际资金、优惠贷款和技术援助的有效途径,从改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经济效益,提高项目承担企业还款能力,积极争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外商投资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