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现政府间和谐的财政关系
发布日期:2024-11-28 浏览次数:
逐步建立省级以下标准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全面实现政府间和谐的财政关系。
在我国省级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中,中央财政没有明确制定统一规范的制度,各省自发设计了中央转移支付制度。因此,地方制度不统一,目标不一致,存在诸多问题,急需完善,全面实现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良性发展。
(1)加强省级中央转移支付,确保地方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目前,由于地方财政资源不足,地方转移支付规模过小,不能有效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在完善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方面,中央财政首先要加强省级财政转移支付。
(2)根据地方转移支付的目标,确定合理的转移支付模式和规模。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在省级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中,应建立“限额平衡分配加专项分配”的转移支付制度。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一是改进“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的测量方法。在数据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采用“实际平均税率”的方法估计地方政府的“标准收入能力”,取代通过经验数据回归获得的“标准收入”模型;考虑对地方财政支出影响直接、影响较大的自然因素(如资源、环境、人口密度等)和政策因素(如国家组成、经济发展现状等),确定相关支出的成本差异,确定地方政府的“标准财政支出需求”。二是合理确定过渡期转移支付的规模。三是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努力开放财政支出,节约财政支出。
(3)调整转移支付项目结构,规范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是随中央转移支付项目而建立的,结构不合理。其中,税收返还是为了照顾地方既得利益,这与公平原则不符。原制度补贴是由历史原因形成的,本身是不公平的。因此,制度不公平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目前,我国有十几项专项补贴,数百亿元。目前,专项转移支付已成为固定拨款,项目越来越多,数额只增不减。因此,地方转移支付应调整项目结构。
(4)加强地方转移支付中因素法的可行性研究。我国地方转移支付中常见的因素法难以改革和完善,必须研究因素法的技术。
(5)完善地方转移支付机构。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原则、方法、模式、监督管理、相关数据的整理和标准的核定作出具体规定,确保我国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在法律轨道上的正常运行。在建立健全中国转移支付制度时,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立法确保转移支付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杜绝日夜变革的现象;二是加强对司法、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转移支付的实施效果。同时,应尽快完善相应的管理机构。
- 上一篇: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措施
- 下一篇: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