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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政监督制度的政策建议

发布日期:2024-11-24 浏览次数:

一、完善财政监督制度的基本思路
针对政府寻租、人民意识意识不高、外部监督薄弱、处罚过轻等问题,建立健全以预算监督为核心、会计监督、财务资金运行标准化、安全有效为主要目标的监督内容体系;以财务内部监督为核心、信息建设、社会监督为辅助的监督力量体系;以法律监督为核心、行政监督为基础、经济处罚为辅助的监督手段体系。
中共中央制定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实施纲要》指出,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监督是关键。对于财政监督,纲要指出,要“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完善公共财政制度,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监督检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管理的落实情况。完善预算编制和实施的制衡机制。加强部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这就要求我们在完善财政监督体系时要遵循这样的思路:通过加强教育,提高人们的意识;通过预算、国库收付、会计管理等制度建设堵塞漏洞,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信息化建设,改变落后的监督手段,加强日常监督,加强社会监督,通过外部监督制约集体违纪案件的发生;通过完善法制度,严惩遏制重大案件上升趋势。
二、完善财政监督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在划清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等监督主体职责的基础上,尽快制定颁布《财政监督法》,从法律上确定财政监督地位,增强财政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执法监督体系中的地位。通过法律程序,明确监督机构的职权、责任、监督程序、监督方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反财政法规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制定财政管理和监督各环节的行政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减少行政手段的使用,采取更多的法律手段,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进行公众监督和违纪监督,减少暗箱操作现象,为财政部门行使财政监督职能,加强执法,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创造良好的法律条件,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的随机性,真正将财政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相对完整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2)围绕财政改革,建立健全财政管理机制
1、逐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寻租产生的空间
近年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要求政府继续重视经济调整和市场监督,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把不应该管理的事情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目前,财政资金分配、转移支付安排、收费事项确定、会计资格认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等寻租行为较多。只有大幅减少这些事项,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财政违法行为的原因。
2、完善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体系
全面实现财政分配、财政管理、财政监督的“三权分离”。实施财政分配、管理和监督分离,可以提高财政分配的透明度,增强财政监督的公平性和公平性。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内部、部门、管理环节之间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制约机制。重点完善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的审批程序和业务检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财政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渠道,使各环节的财政资金运动有章可循。并制定财政内部监督工作规章制度,使内部监督工作正常化、规范化。目前,要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牢牢把握资金运行的主动权;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约束;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堵塞财政支出漏洞;加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研究,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财政监督效果;实行重要岗位定期轮岗制度,防止财政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从重事后监督和突击检查转变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并重,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并重,实现财政监督的定期化和制度化。注重财务活动全过程,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真正形成监督管理并重、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务监督新格局。日常监督通过对财务资金运行初期的论证和预测,制定各种保障机制,确保目标的实现;通过跟踪运行过程,及时发现偏差并予以纠正。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紧密结合,逐步建立事前审计、事中监控、事后检查核查相结合的监督框架,涵盖资金运动全过程,体现财务监督的严密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财务监督的整体优势。
(4)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
要进一步提高财政透明度,披露财政工作程序和处理情况,接受人大评议和公众监督。公共财政是一种公开透明的财政,包括政策、程序、资金、转移支付、过度使用资金等,都是透明的,在阳光下运行。一是加强人大的监督。全国人大的财政监督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全过程。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是每年全国人大会议前预审预算的有效途径,可以弥补全国人大会议期短、内容多、时间短、难以详细审查的缺陷。二是加强舆论媒体监督,是防止腐败的有效形式。德国的舆论监督力量很大,被称为“第四权力”。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发现有腐败报告,有义务进行调查,确保社会监督在法律上的应有地位。三是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应该是具体内容应该向公众披露,原则上可以披露,包括制度制定、资金分配、责任分工、项目评价、资金使用效果、违规行为等,这是改变暗箱操作,防止人们从中获利的唯一有效方法。制定《政府预算披露条例》,明确规定部门预算和财政监督发现的问题除军事秘密外,真正实现“阳光财政”,提高财政监督的有效性。
(五)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财务监控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通过建立财务信息共享机制,可以降低监督成本,实现实时监控。信息系统应全面跟踪和监控财政资金运行的全过程,逐步建立从财政收入征收到预算支出申报、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跟踪监督机制。结合“金税工程”、“地政工程”开发了一批适合中国国情的财政监督管理软件,包括财政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分析系统、财政违纪预警系统。
(六)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是金融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对违法犯罪责任人的处理,切实遵守法律,严格执法,调查违法行为。杜绝大事小事,更不用说补充处罚,或者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建立健全联合办案制度和调查责任人员个人责任转移制度,将调查单位违法纪律与个人违法纪律紧密结合,将单位处罚与个人处罚相结合。充分发挥处罚措施的威慑作用和财务监督的预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