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财政监督制度仍需解决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4-11-24 浏览次数:
完善财政监督制度仍需解决的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通观财政监督体系建设现状,仍需解决以下问题:
(1)财政监督的法律环境尚未得到改善。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单一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预算法中关于财政监督的规定也非常不明确,法律制度也不够完善。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与以往暂行规定相比,除财政违法行为外,非国有单位和个人也将受到处罚,国家机关不再处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将加重。虽然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各种财政违法行为的识别,但实施细则仍需要制定,规定中规定的“情节严重”、需要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根据新情况研究新对策,提高处罚透明度。
(2)财务监督方法单一,防范教育功能发挥不好。长期以来,日常财务监督工作松懈,问题严重积累时,财务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采用体育和专项治理。具体表现为:财务分配最终结果检查较多,全面监控和资金使用跟踪效果较少;外部监督较多,财务部门监督较少;突击、专项检查、日常监督较少;集中、不连续的事后监督检查较多,事前、事中监督较少。这导致了许多金融违法犯罪的既成事实,导致财务管理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反复调查,逐年上升,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3)重视政府内部监督,忽视社会监督。在各种政府文件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政府事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词语,但具体措施很少,群众被制止在监督制度之外。例如,记者采访有关部门是很常见的,权力可以很容易地扼杀舆论监督的烽火。由于公共财政的权力集中在少数部门和个人手中,一旦这些权力掌握的人不自觉地执行制度,看似固如金汤的制度防线就会立刻瓦解。
(4)信息化建设滞后,难以应对日益繁重的监督任务。目前,各级财政监督机关普遍觉得编制不足,人力不足,监督范围内的事项越来越多。依靠自己的力量检查就像大海捞针一样,很难发现财政违法行为,或者只能是一点点水,发现一些表面问题,无法深入研究。
(5)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轻,不能起到威慑作用。主要表现为财政监督使用的行政手段较多,法律手段使用较少。过去,人为干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不到位,重检查轻处理落实,效果不理想。究其原因,一是官场存在“潜规则”,很多人追求明哲保身的方式,所以官员互相保护,处理监督工作,很少追查问题;二是各种法律法规对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比较笼统,执行中随意性很大。此外,由于缺乏公众的有效监督,很容易出现遮盖和失败的现象。这样,问题就越来越多,监督就流于形式。因此,要依法严惩违法者,增加失信“成本”,提高财政监督的有效性。
- 上一篇:金融违法犯罪现象理论分析
- 下一篇:完善财政监督制度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