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影响高校财务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4-01-23 浏览次数:
政府采购影响高校财务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明确将高校等事业单位纳入政府采购实施范围。2003年8月,教育部颁布了《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使用财政资金、地方资金、自筹资金、贷款资金等与财政资金相匹配的政府采购。随着文件的出台,政府采购制度开始在高校实施,包括设备、工程和服务。
高校政府采购主要实行招标采购,减少了原采购模式下采购权与管理权混合、采购过程中资金使用完全不透明等诸多弊端。与国家机关相比,高校政府采购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资金来源多样,责任主体多样,采购需求差异大,及时性要求高。目前,高校的财务管理制度还不能完全满足政府采购的这些特殊需求,因此在日常经营中存在冲突和矛盾。高校政府采购的实施改变了原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1)设备重复采购不利于财务管理效率
财务管理的目标之一是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但目前,在设备采购过程中,由于申报、会计、监督等财务管理环节的缺陷,高校存在设备重复采购现象:一是同一设备的重复采购。目前,高校缺乏对全校设备资产进行统筹管理的权威部门。很少有高校从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和资源整合的角度,配备专人管理不同部门设备的分布。因此,只要教学科研单位需要,资金允许,采购申请一般可以获得批准,这种现象会导致大量设备的重复采购,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二是资金申请渠道形成的重复申报。目前,高校尚未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当教师拥有多个科研项目时,使用相同设备的采购申请可以通过多个项目渠道获得批准,并经常获得批准。重复申请设备采购资金,会导致科研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高校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在财政收入长期稳定的情况下,应控制教学和科研成本,努力以有限的投资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
(二)政府采购资金与预算资金不匹配
目前,在财务管理过程中,预算设置不合理,政府采购资金与预算资金之间经常发生冲突,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采购预算与决算差距较大。这种现象存在于大多数高校。由于许多高校实行分散的财务管理制度,所辖高校和部门有权控制部分财政资金。预算制定完成后,各部门还可根据自身需要修改政府采购计划,增加预算外政府采购项目。这使得高校的预算无法覆盖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导致预算管理中的预算和决算缺口。二是政府采购专项资金被挪作他用。一些部门在申请设备采购时没有资金。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政府采购资金没有专门用于专项资金,原来的资金用于其他支出。为了解决原有的资金缺口,往往通过在其他项目预算中再次申报来解决,导致了新的资金挪用问题。在高校财务管理过程中,政府采购资金与预算资金不匹配,主要是由于申请人缺乏资金使用计划,管理部门缺乏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3)政府采购过程存在缺陷,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制度不完善
现行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是“节约资金,防止腐败”,高校政府采购制度的设计也是围绕这一目标设置的。相应的制度设计突出了管理部门在采购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同时出现了新的缺乏监督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管理部门为了达到“节约资金、防腐”的目的,在制度设计中采取层层审批措施,导致审批环节过多,采购程序复杂,权力过于集中。权利集中会产生非法行政审批、干预招标活动等行为,更容易滋生腐败;二是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不遵循“权责平等”的原则,完全依赖第三方(评审专家)评价,导致盲目遵循合法程序,忽视采购结果,无人对采购结果负责,采购人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第三,招标市场仍存在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即使采用公开招标,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和企业的混乱也会使招标市场缺乏公平性。
(4)现行财务管理制度难以满足高校政府采购的个性化需求
高校组织结构层次多,采购类别多。因此,高校在政府采购时往往有很多个性化的需求,但在现行的财务管理体系中很难满足。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首先,在政府采购中,高校财务管理在政府采购管理中遵循的原则是合理规范采购程序,其目的是节约资金和防腐。这种做法没有以满足高校教学和科研使用的需要为主要目的;其次,政府采购过于强调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但由于政府采购程序过于复杂,采购周期过长,极大地牺牲了政府采购的效率;第三,高校集中采购忽视了需求单位的个性化需求,特别是满足科研“高、精、尖”的需要;最后,高校承担着参与社会创新的功能,需要最新的科技作为辅助,但最新的科技手段往往不能及时引入政府采购领域。
(5)财务管理人员财务观念薄弱,使高校政府采购流于形式
过去,财务管理强调会计职能,忽视财务管理职能,使财务管理人员缺乏现代财务管理理念。在这种情况下,财务管理人员在财务管理活动中,预算管理不能为单位合理节约资金,资产管理不能有效提高单位资金使用效率,监督职责不能有效履行,各种缺点进一步使高校政府采购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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