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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关于出资立法现状的法律

发布日期:2023-02-20 浏览次数:

虚假出资问题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很常见,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抑制虚假出资问题,但由于各种原因,虚假出资问题尚未得到成功解决。因此,在虚假出资案件中引入和加强法律会计工作,应能够遏制虚假出资问题的存在。
我国法律关于出资立法现状的法律
(1)股东出资的形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性财产作为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明确列举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四种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进行估价,二是必须依法转让。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的财产才能作为股东出资。此外,为避免股东在非货币性财产出资时高估财产价值,损害资本充盈原则,法律规定,这些非货币性财产必须“评估价格,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价格。因此,对非货币性财产进行评估和定价是公司成立的必要程序,否则公司成立可能会因公司设立缺陷而失败。
(二)虚假出资时股东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虚假出资的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全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在公司成立时认缴的出资,根据财产性质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支付方式。其中,货币出资要求必须缴纳设立中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设立成功后,认缴出资应缴纳公司开立的正式账户。对于非货币性出资,必须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只有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股东出资才能正式完成。如果是实物投资,如机械设备投资必须将财产转让给公司,车辆投资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让手续,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投资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知识产权投资需要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变更登记。这是股东出资时实际缴纳出资最基本的要求。股东虚假出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是虚假出资股东对守约股东的责任。在民事法律责任中,虚假出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的规定对守约股东承担责任,前提是股东事先对虚假出资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虚假出资股东的差额补充责任。即一旦确定虚假出资,股东必须根据虚假出资的差额补足部分出资。这种责任也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股东之间不能通过协商免除。
第三,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公司成立时股东未履行虚假出资股东的注意义务,导致股东虚假出资,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失,危及交易安全,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也应当对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还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时交付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五分之五以上十五以下的罚款”。在虚假出资案件中,刑事责任也有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逃避出资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客观表现只能是“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让财产权”三种行为之一的虚假投资行为,必要时应当受到刑法制裁,但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评估价格时,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价格,虚假出资,法律只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不按照虚假出资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