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费税收管理分析及建议
发布日期:2023-01-08 浏览次数:
一.股权激励费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应用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中,以股票期权公司早已成为一种惯例。中国的新公司。“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会计准则(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于2007年1月1日实施,明确基于股份的支付为工资费用,应在企业损益表中确认,而不是在企业税后利润中支付。
(2)股票期权企业所得税扣除存在法律空白
我国“股份支付”标准的颁布进一步缩小了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处理的差异。但企业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是否可以作为费用扣除;如果可以扣除,如何确定扣除金额;当前税务局的答复是不能税前扣除,因为没有文件。
(3)外资企业的股权激励是海外上市公司的股权。向海外支付此类费用时,无税务处理依据
随着我国外商投资引进的增加,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外国上市公司以股票期权计划的形式激励其国内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考虑到比例原则,总公司通常要求国内高管在国内子公司支付这部分股权激励费,子公司需要向海外母公司支付这部分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税收规定另一个相关的问题是外汇管理。目前,外国管理政策对外资企业如何向母公司支付这部分股权激励费没有规定,使得外资企业的股权激励费无法支付给母公司。
二.股权激励费税收管理分析及建议
(一)允许股权激励费税前列支支支
1.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事情.合理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第十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不包括股权激励费用项目。
2.尽管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虚拟股票时,最终收益取决于市场,但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一种报酬成本,企业有权扣除其作为员工的工资。如果企业不允许税前扣除实施股票期权的费用,假设其他情况保持不变,企业应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后,财务报告中的利润减少,但仍需支付同样多的所得税,这可能会减少股票期权的实施。这对企业和员工都不公平。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公告,以下简称27号公告)。这些文件明确规定了相关企业员工取得股权收入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任职.上市公司或者其境内机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上市公司或者其境内机构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既然员工获得的差价收入已经纳税,企业扣除应税所得额也符合公平原则。
4.股票期权作为相应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问题而设计的薪酬激励机制,对于一些缺乏资金、急需人才的高新技术公司来说,其治理公司的作用非常明显。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因此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有很大的激励作用。
(二)股权激励费用税前支的时间
根据《股份支付标准》的规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无论是股权结算(股票期权等)还是现金结算(股票增值权等),成本和费用都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公允价值计提。从所得税的角度来看,由于尚未实际支付,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增加纳税额;实际行使时,应视为支付工资,按实际扣除,作为减税处理。建议公司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行使日纳税减免的原因是,这部分扣除实际上是期权行使时的内在价值,即作为员工个人收入纳税的一部分。该方法不仅符合一些国际实践,而且避免了税收与其他国家的巨大差异;使企业避免了用其他方法计算扣除额的不便;同时,企业在员工行权时计算税收扣除额,比预计行权数量更准确。
(三)允许外资企业向母公司支付高管的股权激励费
首先,根据27号公告,从5月1日起,只要上市公司(含国内).境外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各级子公司员工通过股权激励取得的股权收益可以按照优惠计税方式计算缴纳。作为母公司在海外上市的外资企业,只要持股比例符合27号文件的要求,受激励的外资企业员工就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其次,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出台,表明我国正逐步与国际接轨。外资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应享受同样的国民待遇。因此,应尽快出台外资企业参与境外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税务处理制度,并充分重视外资企业向母公司支付这部分股权激励费用的相关规定。作为一种工资福利,外管局应将此费用作为常规项目下的管理事项,并与税务局约定相关税务证明和条件,使外资企业能够合理合法地完成股权激励费用的相关税务处理和费用支付。
三.结语
总之,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企业股权激励费的税收管理还没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国家应不断加强立法,尽快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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