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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6-10-29 浏览次数:次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1)会计科目设置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企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因此,建筑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也发生了变化,“应纳税费”―应纳营业税的会计科目将被增值税相关科目所取代。一般纳税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应纳税费”科目下设置“应纳增值税”、“未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增值税检查调整”等明细科目,借方在“应缴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常用的“进项税额”、“已缴税金”、“减免税”、“转出未缴增值税”等三级明细科目;贷方设置常用的“销项税”、“进项税转出”、“转出多缴增值税”等三级明细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增值税业务需要设置的会计科目相对简单。只要在“应纳税费”科目下设置“应纳税额”二级明细科目,就不需要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二)主要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类型企业的会计存在差异。以下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影响。
 
1、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主要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影响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计入成本。营改增后,进项税额可以根据税务机关认证的扣税凭证所列或计算的可抵扣税额计算。
 
接受应税劳务或服务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贷款: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采购业务发生时:
 
借用:原材料/工程建设/其他业务成本/固定资产/管理费等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贷款: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业税改征前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税法规定的销售收入金额计算,贷款人记入“应纳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施工企业收到工程预收款或进度款时,通过“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
 
借款: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款:应纳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贷款: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其他应收款―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主要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影响
 
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施工企业不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记入成本,与缴纳营业税时的会计处理一致。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记入“应纳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核算,月末无需计提结转。增值税义务确认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一致。
 
销售时,
 
借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交税时,
 
借:应纳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款: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