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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难点

发布日期:2026-09-27 浏览次数:次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难点
 
(1)行业内部对做大做强政策有不同看法
 
1、对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
 
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定义主要有以下观点:丁庭选、董超、郭淑芳(2009)在文章《推动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途径》中指出:“做大做强是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强”和“大”是相互促进的条件,其中“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做大做强的核心。我们常用的“强”一词,其实揭示了“强”与“大”的关系,即在“强”的基础上的“大”。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只是规模做大,但服务质量不高,内部控制不严,注册会计师素质低;内部运作存在诸多矛盾。这种“做大”只是形式上的巨人,大而不强,就没有竞争力,更别说市场份额了。因此,做强做大的关系是:先做强,再做大;强是大的基础,大是强的目的。”
 
财政部会计司(2010)深刻认识到支持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第三,加快中国注册会计师产业的发展也界定了“大”与“强”及其关系:“一般理解,“大”通常是指收入规模、人员规模、市场份额等,更反映外观;“强”通常是指核心竞争力、实践质量、盈利能力、管理效率等,更反映本质。同时,大而强是一个辩证的概念,不强,难以做大,难以持久;但不大,没有相当大的规模,就像海上的船,无法承受风浪的影响,也缺乏足够的资源创新服务,开拓市场,很可能失去进一步加强的机会。因此,从长远来看,我们提倡内涵强化的概念和模式,但从当前严峻形势来看,我们也必须考虑更大的考虑。”
 
2、对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政策有不同的期望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扩大和加强政策将非常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有些人认为政策只是为一些大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政策空间和环境平台,有一些人认为政策的结果不好,有很好的期望。
 
(2)其他难点
 
1、组织形式的局限性。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大多采用有限责任制。其优点是通过实现公司化,可以快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形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然而,有限责任将风险限制在公司的所有资产范围内,一些会计师可能会放弃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以满足客户的非点要求。它削弱了法律责任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行为的约束,直接导致注册会计师信息披露扭曲,执业质量下降,挫伤了投资者对独立注册会计师的信心。中天勤、麦克特等重大案件的相继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不改进这种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将对整个会计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合伙制的优点是可以提高工作质量,扩大业务规模,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它的缺点与有限合伙制相对应的是,建立一个跨区域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这种组织形式也成为我们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阻力。
 
2、向国际化发展仍存在较大阻力。做大做强的目标之一就是向国际化发展。虽然当地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处于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政策支持等有利环境中,但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在国际发展阶段仍存在很大阻力,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扩大和加强战略的进一步实施。首先,国际会计制度和标准尚未形成,缺乏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审计人才。虽然我们的会计制度和标准不断寻求与国际惯例的融合,但差距仍然存在。例如,当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不被认可。我们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正在向国际化发展,但在国外做过相关业务的人才却寥寥无几。二是法律制度不一致。我们的注册会计师不知道如何审计外国公司。他们的法律对相关审计业务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如果我们想出去,我们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研究。第三,业务经验不足。如前所述,我们很少有在国外做过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此外,与中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相比,国际“四大”业务类型相当丰富。因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出国后,能否满足那些企业对管理咨询、税务等相关服务的要求,也是国际化进程中的难题。
 
3、其他固有的障碍。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许多其他因素阻碍了会计师事务所在短时间内做大做强的步伐。比如会计师事务所的融资渠道因为自身的业务特点而受到很大的限制,不能像其他公司那样发行股票和债券,因为公开融资很可能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融资渠道的局限性限制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