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会计委派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6-09-11 浏览次数:

2000年9月7日,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试行会计分配制度的意见》,要求党政机关、财政分配机构和政府授权收费、没收职能的机构继续实施会计分配制度。
 
会计委派制度是上级直接委派主管会计或部分会计人员为委派单位提供会计业务服务,代表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制度。会计委派制度实施后,会计人员可以相对独立地履行职责,消除坚持原则、维护财务纪律的可能报复,从根本上解决会计监督的弱化。
 
会计委派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矛盾突出
 
委托会计是由政府或其委托财政部门直接向会计单位派遣会计人员,委托对象主要是单位主管会计、出纳,意味着原会计机构人员不再属于原单位,而是属于政府或财政部门,会计人员从原来的“内部主管”到政府的“大管家”。然而,单位领导一般不愿意将单位的收支权力交给他人,他们认为委托会计是“移民”、“异己力量”,产生警惕心理,容易导致委派会计被孤立,工作效率低下。
 
(2)不能充分调动委派人员的积极性
 
首先,虽然许多试点地方明确指定会计人员代表政府,负责确保单位财务收支平衡,监督单位正确执行国家财务纪律和会计法。但委托会计不是正式的财务干部,也不是公务员,使委托会计在工作中“不直、不强壮”。
 
二是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派遣,必然会使管用脱节,影响会计人员的正常晋升。委派的会计人员只能被视为被派遣单位的“外部人员”。如果不能在会计管理机构晋升,就很难在委派单位晋升,这使得委派会计晋升的机会相当小。
 
(三)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未落实
 
首先,很难界定权限。由于被委派单位之间的情况差异很大,不可能也不现实,从上到下用绝对统一的标准来规范。同时,很难把握委派会计需要哪些权利、权限规定有多合适,以及与被委派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关系。
 
二是执行难。实际执行权限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在行政负责人开明的单位,执行比较好,否则难免会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