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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问题

发布日期:2026-07-01 浏览次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指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筹集资金、重病农民医疗互助制度,是造福数亿农民的新制度,其目的是减轻农民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稳定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项目从自2003年全国部分县(市)实施以来,大大促进了农村医疗水平的提高,得到了群众的支持和支持,但在实施该制度的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在审计调查某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情况的基础上,探讨了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农民参与意愿不强。审计调查显示,目前农民参与意愿不强,实际参与人数不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主观上,农民健康投资观念、共济观念和风险观念薄弱;同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者存在不信任和对政策稳定性的怀疑。客观地说,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和服务不能满足农民健康需求的增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健提供的保障程度低,补偿过程中手续繁琐;此外,农民的文化素质、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等方面对参与意愿有一定影响。在农村经济条件不足的地区,农民希望有新的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但对医疗消费存在侥幸心理。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支出相比,看病花钱是次要的、随机的,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的了解。
 
二是资金筹集难度大。传统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集体承担,部分由个人承担。虽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强调个人、集体和政府的多方融资,实行农民个人支付、集体支持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融资机制,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操作中融资难度较大,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地区,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民实际支付能力不高,融资能力明显不足。在实施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过程中,部分地方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融资成本由地方卫生部门承担,乡(镇)财政税务机构只负责收费工作,工作态度缺乏主动性,使融资工作不仅成本高,而且困难;部分贫困地区仍缺乏有效的多元化融资手段,融资效率不高。这些因素会刺激地方政府获得中央财政补贴的冲动,不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也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金不堪重负。同时,地方政府投资不足,资金收取金额因地而异,集体经济投资难以及时足额供应。此外,农民支付积极性不高,共同导致财政支出困难,补贴资金难以按时支付,导致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
 
第三,管理和监督不规范。审计调查发现,部分地方宣传不到位,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了解,部分试点县(市)医疗基金未封闭运行,联合管理办公室既管钱又管账,而部分定点医院住院补偿范围和比例设置不合理,导致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无法科学计算,最终导致住院医疗补偿基金沉淀或超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未实行预付制度,农民在统一申请报销前必须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医疗服务监管不完善,如何利用起付点、共付比等技术方法引导患者合理消费不到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投诉和仲裁机制,需要加强医疗纠纷解决渠道。
 
第四,立法滞后,政策不完善。近年来,国家更加重视合作医疗建设,强调积极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专门转发卫生部等部门的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但由于国家尚未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强制实施的法律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地位无法确认,有时难以在部门理解中达成共识。为统一思想,加强工作,许多地方作为最高领导项目,签署责任书,与相关人员工作绩效考核挂钩,促进基层干部参与合作医疗组织,但行政措施不可靠,容易受到宏观政策变化、领导变更、地方中心工作调整的影响,随机性更大;此外,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农民、医疗机构和政府无法建立合同(合同)关系,当农民权益受到侵犯时,也影响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