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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较大的原因分析

发布日期:2026-06-26 浏览次数:

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较大的原因分析
 
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或者遗漏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表明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或遗漏报告,或者由于各种因素未能充分揭示。目前,我国审计风险较大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一)行业制度风险
 
1 它起源于政府监管,但赋予独立中介机构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源于两权分离,业主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信息的不对称使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经营者的委托责任进行审计产生了市场需求。但事实上,世界上公认的第一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查尔斯?史耐尔对南海公司“会计账簿检查意见”)是英国议会聘请会计师检查南海公司破产案件的结果。注册会计师审计可以说起源于政府的监督。英国、美国和其他国家规定,所有公共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财务报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查并报告,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随着证券市场的增长而发展。中国绝大多数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经济转型时期并没有完全分离。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是为了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不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因此注册会计师本身并没有高质量的审计需求。
 
2 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但赋予它超越经济利益的责任(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为客户服务。然而,法律要求注册会计师从客户那里拿钱,违反了市场经济以客户为导向的原则(李若山,2003)。注册会计师所依赖的会计师事务所自然有追求利益的倾向。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依恋关系。目前的审计制度安排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这是当前审计理念与审计目标责任偏离的主要原因。
 
(2)特定历史背景下的风险
 
1 市场经济不完善,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
 
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历程短,缺乏“信誉”概念,商业欺诈、欺诈等行为缺乏道德约束。正是由于这种社会信誉的稀缺,注册会计师的实践环境恶化。诚信的社会基础薄弱,使得我国现金支付结算仍占我国消费总额的90%以上。大量的现金交易使不规范的经济业务无法留下应有的审计轨迹。作为记录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明文件——发票,管理存在很大漏洞:我国多次禁止虚假发票、生产、销售虚假发票。虚假发票的泛滥使得企业财务欺诈很容易避免现有的审计程序。
 
2 文化传统
 
我国传统文化强调人际关系不强调法律规范,政府行为强于法律规范,使得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更大。由于政府行为高于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断企业经济行为时,往往会发现没有法律依据可循,因为这是当地政府给予企业的特殊优惠政策。这个优惠政策可能连书面文件都没有,只是某个领导的一句话。即使有文件,也可能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同。此外,由于客户法律意识淡薄,对注册会计师的重要审计取证程序不屑一顾,可以将查询函视为例行公事,随意签字敷衍。
 
(三)被审计单位的欺诈风险
 
目前,我国企业会计欺诈动机强烈,会计虚假账户现象普遍,绝大多数报告错误和缺点是人为主观的,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采取了“一英尺高,魔鬼高”对策,从会计过程粉饰到虚构经济业务,即从真实账户到真实账户的过程。所有这些,注册会计师依靠现有的审计方法和程序很难找到,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审计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
 
(四)审计准则不完善的风险
 
目前,审计风险主要来自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欺诈,有关部门发布了新标准,旨在改进注册会计师欺诈(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的一系列审计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但这些新标准仍然存在:
 
1 会计报表审计目标定位过窄
 
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合法性”仅限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信息生成过程的合法性,即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会计法》等其他法律规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只规定了会计过程的“合法性”,过于狭窄的目标定位很容易使注册会计师将审计过程误认为“对账”过程。事实上,大量的“审计失败案件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没有向客户公司报告违反法律法规”(李爽、吴西,2002年)。
 
2 欺诈审计的指导相对模糊
 
在欺诈风险较高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设计所有符合审计程序形式要求的数据。即使注册会计师有疑问,实质性内容也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数据确认,因为它不能进一步收集证据。新标准将审计程序扩展为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评估和实质性测试程序,但对上一级程序的执行结果与下一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没有明确的对应或量化。
 
3 受保密责任约束
 
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保守委托单位的信息和情况,除委托单位的书面许可和法律、法规要求外。新标准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增加了“治理层”。注册会计师发现管理层和治理层的重大欺诈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确定是否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管理层和治理层的重大欺诈行为,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问题是,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监管机构报告会计欺诈行为,有关规定只有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