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
发布日期:2026-04-02 浏览次数:次
明确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
面对审计整改工作中的各种问题,要全面审视审计整改工作,不断创新审计整改思路,区分不同主体责任,完善审计整改制度的判断标准,逐步建立高效的审计整改机制。
1.区分审计整改工作的主体。从整体角度考察审计整改工作的主体,让不同单位的责任落实到人身上,各部门共同构建审计整改工作的整个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审计机关是所有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承担监督审计整改的责任,同时跟进审计决策的实施。审计部门未按照审计规定操作的,应当提出警告,使其按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次,人民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属于共同责任体。《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指出,被审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按照审计要求进行审计的,审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该单位强制审计。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整个审计活动负责,并对主管人员和有关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最后,被审计公司属于直接责任主体。《审计法事实条例》规定,被审计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应审计的项目进行全面审计。
2.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结构和制度体系。审计整改工作各责任主体确定后,必须完善整个整改组织结构和相应的工作制度。从审计部门的角度看,审计整改工作组由审计项目相关负责人参加,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审计。同时,建立科学、有序、顺利的审计整改工作制度,为提高审计整改工作效率树立制度屏障。一是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处理制度。单位一旦确定为审计对象,应及时向审计局提交审计整改计划,其中需要落实审计整改负责人、整改部门和整改工作水平。同时,整改开始后,被审计公司还应定期向审计局提交整改进度表。最后,政府在做年终工作报告时,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明确过去一年审计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总之,通过这一制度,全国人大和政府应及时掌握整改工作的发展情况,特别关注年度内需要审计的重要部门和项目。从根本上改变过去走过场、走形式的整改情况。确实落实整改工作。
其次,建立整改联系会议制度。审计工作整改联席会议需要多个部门的积极参与,包括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局、组织部、人民保险局、发改委、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局等部门的关键负责人,并实施联络人和定期会议制度,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一般在审计局召开,审计局在联席会议上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提出协调解决审计整改相关问题的建议,各成员单位报告审计整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纪检监察局、组织部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干部管理、监督和选择的重要依据。第三,整改进度监督制度。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局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并在一定范围内报告监督结果,督促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需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协调沟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反应报审计局。
三是整改责任问责制度。审计单位是审计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审计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审计整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问责时,首当其冲,是问责的首要目标。问责主要包括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三个方面。问责主体主要包括纪委、监察局、审计局,可以共同追究审计整改单位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随着经济的进步和媒体力量的增强,目前的问责方式主要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舆论问责和媒体新闻问责。
第四,整改结果披露制度。目前,审计结果的处理主要是在审计前公布。目前,审计局应在保证工作程序效果的前提下,披露审计整改工作的总体情况,使人民及时了解审计整改情况,督促被审计对象自觉接受各级人民的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披露方式主要包括三种,一种是被审计公司。及时公布审计结果,公布审计整改情况。第二,政府公布了审计结论。政府利用政府公开网站披露审计整改信息;第三,利用新闻媒体披露一些典型的审计整改单位的相关信息:积极审查整改,取得良好效果的单位应给予相应的激励;同时,对一些不执行审计整改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予以披露。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进行一定范围的公开处理。